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4-屏補-38-2025022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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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8號 原 告 屏東縣高樹鄉公所 法定代理人 梁正翰 訴訟代理人 蔣美娟 黃品旋 上列原告與被告曹忠榮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應於114年3月11 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陳報欲請求被告拆除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上之 地上物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有關占用上開土地部分之訴訟標的價額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