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土地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4-屏補-39-2025022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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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39號 原 告 張瓊之 被 告 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 法定代理人 黃信茗 被 告 屏東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周春米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將坐落屏東縣○○鄉○○段0000地號 土地上面積約300平方公尺之地上物移除。又上開土地公告土地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0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暫核定為300,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土地面積,1,000×300=300,000),俟將來測量被告實際占用之面積後,再詳實核定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100元。 三、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正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