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4-屏補-45-2025022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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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45號 原 告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訴訟代理人 陳正欽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宜玲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於民 國113年12月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114年3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71,923元【計算式;本金105,063 元+利息1,996元(101,999元(45/365)×14.99%)+本金163,121元+利息1,743元(157,279元(45/365)×8.99%)=271,92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開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12月4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4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3,3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