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4-屏補-46-2025022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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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46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關宇宏 上列原告與被告周芳如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於民國113年1 2月5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 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114 年3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28,947元【計算式;本金28,533元+ 利息382元(28,533元(198/365)×2.47%)+違約金32元(28,533元(167/365)×0.247%)=28,94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開利息及違約金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12月4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1,0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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