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07
案號
PTEV-114-屏補-50-20250307-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50號 原 告 阮展亮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曾湋翔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8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㈠原告起訴時於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被告賠償新臺幣(下同)4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並於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被告返還不當得利400,000元及法定遲延利息,請先與辨明本件係分別依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被告共給付800,000元,抑或係請求被告給付400,000元,而主張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及不當得利法律關係,請求本院擇一為原告有利判決,請以書狀敘明,若為後者,併請更正本件訴之聲明。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