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1

案號

PTEV-114-屏補-58-20250321-2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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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58號 原 告 邱奕敏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鄧亦婷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依 民事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第1款規定,在民事起訴狀記載被告之住居所。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8日內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被告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進而補正被告之住居所。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甄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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