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信用卡消費款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4-屏補-60-2025022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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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60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訴訟代理人 許立正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秀芳間因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曾於民 國114年1月7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114年3月11日前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441,777元【計算式;本金434,272 元+利息2,840元(434,272(31/365)×7.7%)+利息4,665元(434,272元(42/365)×9.336%)=441,77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前開第二段利息計算至起訴日前一日即113年1月6日止】。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05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55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