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TEV-114-屏補-64-2025032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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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64號 原 告 李龍魁 訴訟代理人 廖柏豪律師 上列原告與姓名不詳被告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一、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原告主張 被告所有門牌號碼:屏東縣○○市○○街000巷0號房屋無權占用原告所有坐落於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上,占用之面積約為5平方公尺,爰起訴請求被告將占用之部分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而前開原告所有723地號土地之公告面積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16,000元,有公告土地登記第二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80,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面積共5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6,000元=80,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00元。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縣○○市○○段○○段000地號土地之土地登記第 一類謄本、屏東縣○○市○○街000巷0號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並補正被告姓名、地址等資料。 三、依前開補正事項提出記載完備之起訴狀,並依被告人數提出 繕本。 四、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