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PTEV-114-屏補-67-20250327-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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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67號 原 告 林玫瑰 上列原告與被告葉嘉豪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依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800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