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款

日期

2025-03-24

案號

PTEV-114-屏補-69-2025032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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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69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琮翔間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於民國113年1 1月26日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 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5,042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裁判費5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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