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EV-114-屏補-77-20250320-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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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77號 原 告 許修民 被 告 蔡屏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8,000元,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 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 抗告費新臺幣 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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