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0
案號
PTEV-114-屏補-79-20250320-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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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79號 原 告 温世鑌 上列原告與被告農業部農田水利署屏東管理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金 額或價額,本院無從核定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8日內,查報訴之聲明第一項請求將坐落屏東縣○○市○○段000 地號土地上之淤泥清除預估所需費用,並提出相關費用單據(如 估價單、報價單等),逾期不補正,致本院不能核定訴訟標的之 價額,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核定此項聲明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