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日期
2025-02-24
案號
PTEV-114-屏補-8-20250224-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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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8號 原 告 林合春 林淑娟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聖錡律師 郭俐文律師 被 告 陳英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100,00 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27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 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不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廖鈞霖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洪甄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