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6

案號

PTEV-114-屏補-80-20250326-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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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80號 原 告 陳囿蓁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耀益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 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詐欺犯 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而同條例第2條第1 款規定,詐欺犯罪係指下列各目之罪:㈠犯刑法第339條之4之罪 。㈡犯第43條或第44條之罪。㈢犯與前二目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其 他犯罪。查本件原告起訴主張其因誤信詐騙集團,將新臺幣(下 同)235,000元匯入被告指定帳戶致受有損害,故請求被告應給 付原告272,00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等語,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840元。 然依原告起訴時之主張,被告係提供帳戶資料予詐騙集團成員, 供詐騙集團以通訊軟體等網際網路傳播方式對包含原告在內被害 人散佈虛假訊息而為詐騙,應有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規 定之適用,暫免徵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李宛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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