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2-10

案號

PTEV-114-屏補-9-20250210-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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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屏東簡易庭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9號 原 告 陳啓祥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錦梅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應於114年2月 17日前補正下列事項: 一、原告提起本件訴訟,尚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主張被告 無權占用原告與他人共有坐落屏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占用面積約為0.289平方公尺,爰起訴請求被告將占用之部分拆除,並將占用土地返還予原告及全體共有人。而前開土地之公告面積現值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4,600元,有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在卷可參,則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5,000元(計算式:原告請求拆除之地上物占用面積共0.289平方公尺遭占用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17,300元=5,000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 二、原告應提出屏東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2907建號建物 (門牌號碼:屏東市○○路000巷00號)之土地/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及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本件尚有前開應補正事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 書之規定,定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藍家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張彩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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