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5-03-28
案號
PTEV-114-屏補-90-20250328-1
字號
屏補
法院
屏東簡易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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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屏補字第90號 原 告 黃洪寶雲 訴訟代理人 陳言恩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郭錦璋、郭振郎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陳報欲請求被告返還坐落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上之地上 物之面積約略若干(以平方公尺為單位表示),以供本院核定本 件訴訟標的價額,逾期未補正,則依上開土地全部面積計算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屏東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