營業秘密法

日期

2025-01-23

案號

SCDM-109-智訴-5-20250123-2

字號

智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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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9年度智訴字第5號                    109年度智訴字第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忠哲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陳世欣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王裕衡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吳承恩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張晉榮律師 趙昕姸律師 被 告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 法定代理人 王嘉煌 選任辯護人 徐仕瑋律師 張晉榮律師 趙昕姸律師 上列被告因違反營業秘密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8年度 偵字第5234號、第11607號)及追加起訴(109年偵續字第70號) ,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李忠哲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參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肆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五 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陳世欣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壹年,併科罰金新臺幣貳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六 編號4、5、13所示之物沒收。 王裕衡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貳年肆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參佰 萬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 表七編號2所示之物沒收。 吳承恩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一項第二款之逾越授權範圍 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處有期徒刑柒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佰萬元 ,罰金如易服勞役,以罰金總額與壹年之日數比例折算。附表八 編號1所示之物沒收。 穎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無罪。   事 實 一、李忠哲係旺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旺矽公司)垂直式探 針卡(Vertical Probe Card,下稱VPC)研發處研發二部前經理(任職期間民國97年11月17日至106年6月23日);陳世欣係旺矽公司VPC研發處前資深工程師(任職期間100年4月7日至106年6月30日);王裕衡係旺矽公司品保部物料品質工程組前組長(任職期間99年10月6日至106年9月15日);吳承恩係旺矽公司VPC研發五部前工程師(任職期間103年6月11日至106年8月31日)。其等到職時,均曾與旺矽公司簽署服務合約書,內容載明旺矽公司員工就旺矽公司之營業機密負保密義務,非經公司事前書面同意,不得洩漏、告知、交付或移轉予第三人、或對外發表、或為自己或第三人使用、利用,旺矽公司之同仁手冊亦載明公司之資訊軟體僅限處理公務使用,禁止使用於私人用途;公司任何相關資訊,非經過核准,禁止儲存、轉送、影印、郵寄或以任何形式給予非屬公司員工之第三人。詎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竟意圖為自己不法之利益,各基於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之犯意,各自違反旺矽公司資訊保護規定,而為下列犯行。李忠哲於106年3月22日至106年5月26日,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旺矽公司營業秘密電磁紀錄至其使用之隨身硬碟;陳世欣於106年3月21日至106年6月30日,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如附表三所示之旺矽公司營業秘密電磁紀錄,並將該電磁紀錄列印成紙本文件後攜出旺矽公司,並將之存在在其居所及穎崴公司辦公室;王裕衡於106年7月26日至106年9月8日,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接續自旺矽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如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之旺矽公司營業秘密電磁紀錄至其個人隨身碟內;吳承恩於106年8月4日以照片翻拍方式,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探針卡設計圖面」之營業秘密,並以LINE通訊軟體傳送予已自旺矽公司離職之陳世欣。嗣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陸續離職後,經旺矽公司稽核單位察覺有異,具狀向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提出告訴,經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持本院核發之搜索票,執行搜索,始悉上情。 二、案經旺矽公司訴由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移請臺灣新竹 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後起訴。   理 由 甲、有罪部分: 壹、程序部分: 一、管轄權:   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行為後,智慧財產案 件審理法於112年2月15日修正公布,並於112年8月30日施行,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54條第2項第1款之規定「營業秘密刑事案件之第一審管轄,依下列各款規定定之,不適用前項規定:犯營業秘密法第十三條之一、第十三條之二、第十三條之三第三項及第十三條之四之罪之案件,應由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是本件依上開規定本應由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第一審智慧財產法庭管轄,然依現行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本法中華民國一百十二年一月十二日修正之條文施行前,已繫屬於法院之智慧財產刑事案件及其附帶民事訴訟,適用本法修正施行前之規定」,則本院依修正前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23條第1項之規定,仍有管轄權,故自得為實體審理,合先敘明。 二、審理範圍:   公訴檢察官及告訴代理人固均主張本院審理範圍應擴張至被 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等語;惟查,本案檢察官原即起訴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4人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態樣即為「重製」,此觀108年度偵字第5234號、第11607號起訴書自明,依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規定,本院審理之範圍,自為檢察官起訴書所指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4人違反營業秘密法之行為態樣;況檢察官於本院審理期間,始終未提出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4人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之證據,依刑事訴訟法第161條第1項之規定及參酌最高法院100年第4次刑事庭會議決議之意旨,本院認依卷內現存證據,已可判斷被告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4人是否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且檢察官並未就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4人是否逾越授權範圍而「使用」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部分之提出證據,從而,本院審理範圍自僅為檢察官108年度偵字第5234號、第11607號起訴書所指之範圍,一併敘明。 三、證據能力:   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吳承恩4人之辯護人為其等 利益主張:證人張宇光、甲○○、陳致維於偵訊中之證述,為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而被告吳承恩、陳世欣於106年8月4日LINE對話紀錄照片、被告4人重製營業秘密檔案操作紀錄與重製營業秘密原始對照檔案隨身碟則與本案起訴犯罪事實無關聯性,故上開證據均無證據能力(見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5頁),經查:  ㈠證人張宇光、甲○○、陳致維於偵訊中具結之證述:按被告以 外之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除顯有不可信之情況者外,得為證據,刑事訴訟法第159 條之1 第2 項定有明文。次按證人應命具結,但未滿16歲或因精神障礙,不解具結意義及效果者,不得令其具結,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定有明文;而刑事訴訟法關於證人之訊問,採具結制度,其用意在擔保證言之真實性及憑信性,並提高證人之責任心及警戒心,使為誠實之陳述,是「具結」乃證言真實性之程式擔保;又刑事訴訟法第186 條第1 項前段所規定之「具結」,係指「依法」有具結義務之人,履行其具結之義務而言,並非所有未令其具結之證人所為之陳述即當然無證據能力,是證據能力之有無,不能單純以證人是否具結為斷(最高法院94年度台上字第4397號判決可資參照)。經查,上開證人於偵查中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業經具結,且自筆錄內容觀之,並無不正取供之情事,而無顯不可信之情況,依上開規定,自有證據能力。  ㈡證人張宇光、甲○○、陳致維於109年4月14日及證人甲○○、陳 致維於108年12月25日偵訊中未經具結之證述:按刑事訴訟法第158條之3規定:「證人、鑑定人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其證言或鑑定意見,不得作為證據」,所謂「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係指檢察官或法官依刑事訴訟法第175條之規定,以證人身分傳喚被告以外之人(證人、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共犯或共同被告)到庭作證,或雖非以證人身分傳喚到庭,而於訊問過程中,轉換為證人身分為訊問時,此時其等供述之身分為證人,則檢察官、法官自應依本法第186條有關具結之規定,命證人供前或供後具結,其陳述始符合第158之3之規定,而有證據能力。若檢察官或法官非以證人身分傳喚,而以告發人、告訴人、被害人或共犯、共同被告身分傳喚到庭為訊問時,其身分既非證人,即與「依法應具結」之要件不合,縱未命其具結,純屬檢察官調查證據職權之適法行使,當無違法可言,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1第2項之規定,亦得為證據。經查,上開證人於偵訊中之前開期日,均係以告訴代理人身分向檢察官所為之陳述,因皆係告訴代理人地位為供述,無「依法應具結而未具結者」之問題,應認為有證據能力。  ㈢辯護人雖以被告吳承恩、陳世欣於106年8月4日LINE對話紀錄 照片、被告4人重製營業秘密檔案操作紀錄與重製營業秘密原始對照檔案隨身碟與本案待證事實無關聯,而認上開證據無證能力,然此核屬證明力高低之問題,與該等證據是否具有證據能力無涉,辯護人此部主張,實非有據。  ㈣除前揭證據資料外,本判決所引其餘證據,悉經當事人於本 院準備明白表示同意作為證據(見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5頁),或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而該等證據之取得並無違法情形,且無證明力明顯過低之事由,本院審酌上開證據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所定傳聞例外之規定,認有證據能力。 貳、實體部分: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㈠被告李忠哲部分:  ⒈被告李忠哲於106年3月22日起迄106年5月26日,自告訴人旺 矽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下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至其使用之隨身硬碟,而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電磁紀錄乙節,為其是認(見108偵5234卷㈠第30至33頁、第65至66頁,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1頁),此外,復有被告李忠哲於旺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31日至106年5月25日》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㈡第150至154頁),另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輸出紙本在卷可參,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 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是否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電磁紀錄附表一編號1 、2所示資訊為選擇不同針種搭配不同零組件的設計;附表一編號3(簡報檔案第36至37、第40頁)、4所示資訊分別為0.0mil針搭配各零件之公差設計與該針「承靠寬度數據」之變更設計;附表一編號5至19、28、29、41、43、45、46、48、49、50所示資訊為不同針種分析統計該探針直度及尺寸的良率之驗證資料;附表一編號20所示資訊為探針檢驗方式與分類方法,依前揭方式或方法,得到附表一編號5至19、28、29、41、43、45、46、48、49、50良率之驗證資料;附表一編號21所示資訊為同一0 mil探針,但不同版本的尺寸公差值比較,且分析A0、AA-A0探針版本所存在問題;附表一編號22、23、24所示資訊針對「第三人之00A測試機台」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組裝作業指導書」;附表一編號25所示資訊不同針種規格之間共用性、各針種特性選擇組合,且對0mil A0 A0針種提出改善方案;附表一編號26、27所示資訊為探針頭保護盒(下蓋)、保護盒(上蓋)分別搭配「探針頭」之間的公差設計;附表一編號30、31所示資訊垂直式探針卡(VPC)之換針作業指導說明及教育影片截圖,包含換針程序、該程序配合使用之顯微鏡與鎖付扭力值需求、換針程序注意事項;附表一編號32所示資訊0AA 狀態現況,包含「測試時產生部分彈簧段塑性變形的描述,當測試參數(OD 000um)時,應力需下降至00%,無異常探針發生」、「變換彈簧旋轉方向的0AA 000探針設計圖面之公差設計及良率000%、不同針種的規格比較」、「0AA 000探針基礎研究以及可靠度驗證(包含接觸阻值)驗證流程與結果」、「針型開發提出針尾粗化改善方案,有效減少針尾與AA Aaa接觸面積,並提升接觸壓力」;附表一編號33所示資訊係針對附表一編號32所示0AA 000狀態現況,依上開現況所存在問題,提出0AA000新設計評估;附表一編號36所示資訊依據「AAAA使用手冊 (Aaaaaaaa Aaaaaa )」經修訂4版本所得之「作業指導書」;附表一編號38、44、55所示資訊分別係附表一編號33第9頁0AA探針、中間環aA、A-Aaaaaaa電性量測治具A0 之公差設計完整圖面;附表一編號39、40、52所示資訊係不同廠商需求不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附表一編號42所示資訊依附表一編號20所示探針檢驗方式與分類方法,更進一步以「定義最佳化量測位置」作為「AAA驗證量測資料」之用;附表一編號47所示資訊依附表一編號20所示探針檢驗方式與分類方法,更進一步以外加耐電流驗證以及Force檢驗狀況,作為判斷探針的良率程度;附表一編號51所示資訊為不同針種對應所屬儲存於資料庫路徑上的測試報表檔案,以及不同種類探針(AAA、Aa、0AA)的0aa、00aa分析表格與圖表;附表一編號53所示資訊為探針各類型之項目與客戶規格、告訴人旺矽公司現有能力、Type0至0不同材質、注意事項之間的對應表;附表一編號54所示資訊為產品AA0成本分析;又附表二編號1所示資訊為針對AA-aA000AA000競業資料進行逆向工程研究、分析;附表二編號2所示資訊為陶瓷基板、上導板(UD)、中間環(MD)以及下導板(LD)之對位孔的組合公差設計,以及對位點之準則;附表二編號3所示資訊為探針與Gold bump(金凸塊)之間,對0.0mil探針進行驗證方法,且得到「針痕大小(P/M size)、a/A ration、接觸阻值之數值範圍」之驗證結果;附表二編號4所示資訊同附表一編號39、40、52所示資訊係不同廠商需求不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附表二編號5所示資訊為nV(美商輝達)需求不同產品規格的演近與統計;附表二編號6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項目成果及目標說明」內容,該內容至少涵蓋項目有「接觸阻值CRes穩定技術」、「Pitch 00um開發」、「三種不同形式之3DS探針設計 (包含不同孔深比、鏤空段以及是否包含Tube」、「(0AA)以及搭配Film最佳設計圖形結果,以解決解決0AA AA從AA拆下時需翻轉問題」;附表二編號7所示資訊為附表一編號55之A-Aaaaaaa電性量測治具A0之公差設計完整圖面;附表二編號8、9、10所示資訊乃告訴人旺矽公司以第三人不同晶片規格所製作「產品電路佈局圖面」作為「電性量測點位」的依據等情,有技術審查官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在卷可佐(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171至178頁);且依證人即告訴人旺矽公司探針卡研發部經理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李忠哲拷貝的資料是探針卡的設計規範,相關的設計規範是我們公司花時間去開發,讓公司同仁在設計探針卡的時候有所依據,避免出現錯誤,我們公司的探針卡是用來測試IC,如果探針卡的尺寸公差沒有設計好的話,組裝就會出現問題,就沒用辦法用來測試IC,這些尺寸公差資訊都是我們公司經過歷代產品不斷改良才得到的資訊,雖然經手過尺寸公差的工程師有很多,但是一些共通的部分,就會納入設計規範,經過時間演進,會有一個最佳化的數值,可以讓後面工程師設計的時候當作參考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31頁、第69至70頁);證人即告訴人公司處長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選擇不同探針卡零組件相關表格中,就是經過很多次實驗修正這些尺寸、公差,這是我們內部稱作「零件承認」的作業,然後確認這些數據產生的產品可以達到一個品質,再把這些數據記錄下來;AAA驗證數據是我們公司設計準則或是實驗產生出來的數據,我們的探針從101年開始就是自製,所以會針對自製針去量測,然後把這些數據給前端進行改善,這是一個規格值,數值越靠近中間越集中越好,這些驗證方式都是我們自己針對產品去應用統計學上的方法來產生這些驗證數據,目的就是用來監控及精進我們公司產品的品質,至於其他公司是用什麼方式我就不知道;關於AA頭探針頭的設計資料中是有包含針、上下導板甚至是中間的film也就是薄膜的組裝資訊,裡面有記載詳盡,甚至包含導角,我們公司就是依靠這些才可以穩定生產出測試卡;測試機台組裝作業指導書中,我們公司除了彙整設備廠商提供的使用手冊外,雖然設備商會在初始架構上給我們標準,但組裝過程中還需要一些其他的零件,我們就會把組裝過程中所需要的零件和工序都記錄下來,甚至做一些補強件,讓測試機台可以跟AA頭結合,為了避免漏電,要在補強件上貼絕緣膠帶,而且我們還有開發補強圈去跟原本的補強圈去做對位,這些資訊都不是測試機台的原廠會告訴我們,都是我們公司自己開發出來,而且都有詳盡的數據記載;AAAA校正作業指導書,就是我們跟原廠買機台回來後,會在驗收設備時,透過我們實際的操作和驗證去調校,並不是完全依照原廠給程序進行設備調校,目的就是讓這個機台設備可以發揮功能;此外,關於公司相應客戶不同晶片規格製作之產品電路布局圖,除了彙整客戶的晶片規格外,還會在上面記載我們對應客戶開發特別零件的名稱和標註電源的矩陣,這些設計是要給我們公司的產線作使用等語(見109智訴5卷㈤第86至92頁、第96至97頁)。是自證人甲○○、張宇光2人證述內容可知,被告李忠哲所重製之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電磁紀錄中,有關探針與探針卡之尺寸、公差設計、AAA測試數據與組裝、外購測試機台之零件組裝與後續調校及對應不同客戶晶片所製作之探針卡設計圖面上之資訊,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於產製探針及探針卡過程中,自行整理分析所得之數據,是可認上開電磁紀錄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並非為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均具秘密性甚明。  ②經濟性:證人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尺寸、公差數據 可以用來驗證產品的品質,所以我們才可以大量生產ProbeCard產品;在對外的簡報上,也是針對不同的客戶去作報告;而IQC驗證數據可以讓我們的產品持續進步,讓出貨到客戶那裡的異常情況降低,因為如果測試卡出現異常,整個處理的成本或對商譽的影響都很大,探針頭的尺寸公差可以用來作驗證,可以用來縮短開發新產品時間;機台組裝作業指導書讓我們機台組裝可以順利執行,然後就可以憑此生產好用的測試卡;機台的校正作業指導書上記載的這些數據也是我們在生產Probe Card產品中不可獲缺的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86至92頁)。是自證人張宇光上開證述可知,被告李忠哲所重製之上開電磁紀錄,均係用於告訴人旺矽公司相應不同客戶需求,設計、開發並於後續大規模生產ProbeCard產品,且因相關資訊之累積,亦可確保所生產Probe Card產品之達一定程度之品質,是使用上開檔案,可減少自行摸索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且部分針對特定客戶特定晶片之產品分析資訊,亦可使告訴人旺矽公司快速掌握客戶需求,從而,上開檔案均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存放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員工以帳號密碼登入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並無此權限;告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被告李忠哲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告訴人旺矽公司有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對機密資訊之存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碟權限需特別申請才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員工離職前會與離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告知離職後仍應負有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李忠哲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服務合約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密碼管理作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程序書、實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資訊分級管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全管理程序、資訊安全政策手冊、告訴人公司寄送予被告李忠哲之演練電子郵件、被告李忠哲於旺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31日至106年5月25日》、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及被告李忠哲之離職申請單、物品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㈡第52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3頁、第84至86頁、第87至92頁、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5頁、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30頁、第131至149頁、第155至159頁、第263至264頁),且被告李忠哲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內,均有「confidential」、「MPI confidential」之註記,亦有各該電磁紀錄之輸出列印在卷可佐。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件產出後,就文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服器後之管理、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員工之資安教育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並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甚明。  ④綜上所述,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 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性質上均屬營業秘密甚明。  ⒊再被告李忠哲於106年1月24日有透過傳送簡訊予被告穎崴公 司法定代理人之方式,討論被告穎崴公司組織VPC技術團隊之事項,被告李忠哲並表示會於106年2月15日前會報相關事宜,而被告李忠哲復於106年2月10日製作標題為「VPC團隊計畫說明」等情,有簡訊對話紀錄及團隊計畫簡報檔在卷可佐(見108偵11670卷㈡第8至14頁);觀之被告李忠哲所製作上開簡報檔案中組織功能圖中之內容,包含VPC產品之「研究設計開發」、「工程」、「製造」及「品保」等4大主項目,各該主項目下,各有關於關鍵零組件開發及製作、進料管理、組裝、供應商管理及產品檢驗等細部項目,此有該簡報檔案附卷可參(見108偵11670卷㈡第13頁),參諸被告李忠哲係在106年3月22日起迄106年5月5日止,密集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已如前述,衡諸VPC係作為測試晶片良率之關鍵產品,製作該產品之團隊除有具備相當經驗之人員外,尚須搭配相關技術文件始能順利產製VPC,而被告李忠哲所欲籌組之VPC團隊計畫項目中,既有上述橫跨「研究設計開發」、「工程」、「製造」及「品保」等項目,被告李忠哲苟非為籌組VPC團隊,何須於製作完上開簡報,即密集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況被告李忠哲於偵訊中陳稱:我下載是以資料整批存取,而不是各別下載,這些下載的資料夾我認為是日常管理的文件及表格,原本預期要到穎崴工作時,在管理上有參考用途等語(見108偵5234卷㈠第65頁背面),雖被告李忠哲對於其所下載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之性質及用途有所閃避,然其並不否認其重製上述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主觀係欲供其未來工作使用。綜合上情觀之,被告李忠哲於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前,已有為被告穎崴公司規劃VPC團隊之行為,且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之時間點緊接於規劃VPC團隊計畫後,況其亦不否認重製之目的係為供其私用,交互此等情節,可認被告李忠哲重製之行為顯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授權,且主觀上具有不法意圖甚明。  ⒋被告李忠哲及其辯護人固辯稱上開電磁紀錄均非營業秘密法 所規範之營業秘密,其答辯意旨如下:  ①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 )部分:關於Cobra探針為IBM於1976年申請專利並於1977年公開,於1994年該專利期間已屆滿,Cobra形狀之探針設計技術為公共財,市面上眾多廠家皆有生產製作與銷售Cobra形狀之探針產品(包含:探針卡/探針/線材/零件加工/微孔加工/絕緣鍍膜),另在SWTW的文章及國內研究論文也有提及設計量測與最佳化相關技術資料(詳請參閱附件16、17),此為業界公開資訊;關於A00000 AA-AAAA測試機台組裝部分,該機台是愛德萬測試機平台,所以不管哪家探針卡製造商皆須依據此設備進行測試,這些結構及測試組裝等都是相同的,每間使用愛德萬00A AA-AAAA廠商都相同;關於對應客戶出具之針種異常報告僅是統計資料,公開網頁資料皆可查詢此資料;關於壓克力下保護蓋設計圖面,屬探針頭壓克力材質保護蓋,依據探針頭外型大小設計,各家探針卡製造商皆有此設計;關於換針流程皆已有相關文章介紹,且告訴人旺矽公司亦將該等檔案置放在跨部門公用資料夾;關於3DS針款說明部分,該針款與Nidec SV TCL 開發之產品相同,包含生產設備也是由Nidec提供予告訴人公司,並且於2018年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詳細介紹;關於AAAA機台使用手冊部分,該設備已停產多年,手冊檔案內容為原廠文件轉換而來,且網路上有眾多中古設備銷售,如何校正已是公開資訊,於2014年SW Test Workshop文章亦有詳細介紹;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針對不同廠商需求不同產品規格之分類統計,僅為使用針數及針款例行統計資料,無售價等資訊,可知此為業界業務間公開資料;關於探針頻速量測結果彙整,外界供應商很多且特性都詳細公開;關於不同客戶使用架構類型統計及客戶不同需求與本身能力對應,都是告訴人旺矽公司自行公開之資訊;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新產品RP7製作生產所需之工序,站點順序、計畫工作時間以及製作成本,只是工時統計與零件BOM表,各產業產品都會使用;故告訴人旺矽公司上述電磁紀錄均缺乏秘密性,故均非營業秘密等語,並以刑事陳報㈥狀被證5所附之附件為其答辯依據(見刑事陳報㈥狀卷1第17至507、卷2第5至305頁);惟查,依被告及辯護人所提出關於探針卡及製作探針卡零組件之各家廠商網頁資料及所提出文獻中(見被證5附件1至17),均未揭示就選擇不同針種與形狀、尺寸、規格、材料、尺寸公差、各式零組件之間,得到最佳化的設計規範;另依被告李忠哲及辯護人所提出愛德萬測試集團於2011年開始販售A00000測試機型,並提供Direct-Probe的解決方案之資料(見被證5附件18至21),其中並無出現告訴人旺矽公司作業指導書中所載關於確認各零件所搭配零組件之間是否組裝完成、調整各零件之間的高度差、螺絲之選用、鎖付扭力值需求事項;被告李忠哲及辯護人提出被證5附件22之網頁資料,僅係晶片商晶片規格,與針種異常報告並非相同,被證5附件23之「軸承外蓋完整尺寸公差圖」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針頭保護(下蓋)之設計規則圖技術領域及結構均不相同;被證5附件29之SWTW的文章,該文主要揭示MEMS彈簧探針規格、低針壓測試、耐電流(C.C.C.)測試、XY位置重覆精度測試、針尖共面(coplanar) 測試、接觸電阻測試等等測試結果,以及揭示使用四個設計因素(1)針頭尖端形狀(2) 變換彈簧旋轉方向 (3) d、l、h參數對針壓影響(4) Operation OD(Over Drive,即針測行程) margin以實現彈性化設計等並未揭示告訴人旺矽公司關於0AA針款整理出之關於設計者尺寸公差、實驗結果等資訊;被證5附件28僅揭示AAAA機型銷售資訊,被證5附件29系揭示探針卡夾取代傳統探針卡測試設置,但均無從證明上開文件與告訴人旺矽公司檢驗與校正AAAA機台之資訊實質相同;被證5附件34揭示六大IC晶圓廠製程演進,並未有何告訴人旺矽公司因應不同廠商需求開發不同產品規格(各種間距規格)之分類統計;被證5附件35、36未揭示探針卡零件MD中間環之公差資訊;被證5附件37固然揭示高頻測量探針規格及頻譜圖,但並未揭示如告訴人旺矽公司整理分析之結果;被證5附件38、38-1、39雖揭示不同探針規格,但並未揭示如告訴人旺矽公司整理分析之結果;被證5附件40雖有揭露PCB上肢電子零件表(BOM),但亦無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成本資訊;被證5附件4係揭示之液晶模組技術亦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關於電性量測治具之技術無關。從而,被告李忠哲及其辯護人所提上開證據,均無從認定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部分之電磁紀錄,不具秘密性。  ②附表二部分:關於「AA-AA000AA000」部分,僅係告訴人旺矽 公司拆解競爭對手探針卡產品拆解後之逆向工程結果,告訴人旺矽公司並非營業秘密所有人;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產品組件定位孔匹配部分,告訴人旺矽公司所使用之「定位銷」為市售品,且網路上都可查得業界常用之設計安裝公差表,與告訴人旺矽公司所載數值雷同;關於Probe mark DOE實驗,在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多家公司發表並詳細介紹,包含探針特性,以及如待測物為Bump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如待測物為PAD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且包含不同測試溫度、不同測試力量,針對多次重複測試結果都有說明;告訴人旺矽公司統計各客戶使用針款及針數統計資料,不具秘密性;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統計客戶(輝達)待測物型態與待測物之間距所使用的探針,在SW Test Workshop文章有多家公司發表並詳細介紹,如待測物為Bump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如待測物為Aa Aaaaaa時使用何種探針規格,且包含不同測試溫度、不同測試力量,針對多次重複測試結果都有說明;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部門季目標達成狀況說明簡報,其內容為進度與達成狀況整理,未包含如何達成之技術手法,且「(0AA)以及搭配Film之設計圖形」相當於定位件;關於電性量測治具部分,為單一部件不具備功能性,且並未標註鑽孔位置與尺寸,此部件屬業界習知;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針對客戶輝達公司開發之治具圖,係由客戶資料轉換出顯示訊號、電源、接地配置圖,且並未標註位置名稱、座標尺寸、線路對應;故告訴人旺矽公司上述電磁紀錄均缺乏秘密性,故均非營業秘密等語,並以刑事陳報㈦狀被證7所附之附件為其答辯依據(見刑事陳報㈦狀卷第9至411頁);惟查,被證7附件1僅揭示競爭對手產品總覽,附件2為大學國科會補助之研究計畫,均無從得悉告訴人旺矽公司係以何種方式進行逆向工程研究、分析,並有所得;被證7附件3揭示之定位銷安裝設計公差表圖表與附表二編號2告訴人旺矽公司「陶瓷基板、上導板(UD)、中間環(MD)以及下導板(LD)之對位孔的組合尺寸公差,即設計者的公差指示」、「對位點之準則」不同;被證7附件4及5揭示以不同測試溫度及測試力量對探針進行多次重複測試結果與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二編號3「0.0 mil cobra探針與Gold bump(金凸塊)之間,對0.0 mil探針進行驗證方法」,且得到「針痕大小(P/Msize)、a/A ration、接觸阻值之數值範圍」不同;被證7附件6揭示競爭對手法人說明會關於各該產品營收占比資料,與告訴人旺矽公司附表二編號4針對不同廠商之規格分類統計,明顯不同;被證7附件7揭示極小間距微凸塊陣列探針;附件8揭示最近快速採用先進封裝對晶圓測試帶來重大挑戰與解決方案,然附表二編號5乃告訴人旺矽公司針對客戶輝達公司需求不同產品規格的演近與統計」已如前述,故與附件7及8不同;然被證7附件9揭示MEMS彈簧探針規格、低針壓測試、耐電流(C.C.C.)測試、XY位置重覆精度測試、針尖共面(coplanar) 測試、接觸電阻測試等測試結果及4個設計因素,被證7附件10均揭示定位件10具有多數呈貫穿狀之開口,然附表二編號6之技術資訊係關於「接觸阻值AAaa穩定技術」、「Aaaaa 00um開發」、「三種不同形式之0AA探針設計 (包含不同孔深比、鏤空段以及是否包含Tube」、「(0AA)以及搭配Film最佳設計圖形結果,以解決解決0AA AA從AA拆下時需翻轉問題」已如前述,自與前開附件9及10不同;被證7附件11係揭示型號AAA0000 (0.0V Aaaa Aaaaaaaaa)液晶模組,而附表二編號7係告訴人旺矽公司關於微孔公差資訊配合探針,即設計者的公差指示與前開附件11不同;被證7附件12揭示由ANALOG DEVICES公司型號AAA000000位元類比轉數位轉換器與附表二編號8關於告訴人公司針對輝達NVIDIA之AA000 晶片規格所製作「產品AA000電路佈局圖面」作為「電性量測點位」與前開附件12不同;從而,被告李忠哲及其辯護人所提上開證據,均無從認定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二之電磁紀錄,不具秘密性。  ⒌綜上,被告李忠哲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㈡被告陳世欣部分:  ⒈被告陳世欣於106年3月21日至106年6月30日,自告訴人旺矽 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下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各編號之電磁紀錄,並列印成紙本文件方式重製上開電磁紀錄乙節,為被告陳世欣所是認(見108偵5234卷㈡第80至81頁),且有上開文件扣案可資佐證,此部事實首可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各編號電磁紀錄列印之紙本文 件是否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編號1至11所示 資訊分別為「Stiffener(補強圈)圖面」、「(圖名:AAA_0000、AAA_00000、AA_0000、AA_0000」、「圖名:AAA_0000」、「圖名:AAA_0000」、「圖名:AAAAAA00AA-AAAA_Aaaaaaa,圖名:AAAAAA00AA-AAA載板」、「圖名:AA_000;圖名:鍍金治具-底板-AAA0000-AAA;圖名:AAA_000(AAA0000-AAA)」、「圖名:AAA_0000」、「圖名:AA_000」、「圖名:Aaa_A000」、「圖名:AAA_A0000」、「圖名:AAA_0000」,上開皆為各零件之公差設計;附表三編號2、6、8所示資訊除以上所述外,更進一步分別所示A00A0AA(0) AAA的材料表及具不同規格架構說明表、AAA0000-AAA鍍金訂購設計單與AAA0000-AAA垂直探針卡-AA仕樣書、A000-AA00A-AA(AAAA)垂直探針卡-AA仕樣書;附表三編號12所示資訊為基板焊接開口(BGA Pad/Opening)的尺寸與不同間距(pitch)對應關聯性,有技術審查官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在卷可佐(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179至180頁);而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探針卡各該零件之公差設計與不同間距之關聯性資料,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於產製探針及探針卡過程中,自行整理分析所得之數據乙節,均據證人甲○○、張宇光證述如前,是附表三各編號所示資訊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並非為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均具秘密性。  ②經濟性: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證稱:這些設計圖面可以帶 來訂單的經濟價值,這些公差放在設計準則中,可以讓後續的工程師據此在作設計時的參考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31頁、第70頁);是使用附表三所示電磁紀錄,可減少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另亦可避免不當設計時,虛耗之時間及成本,故上開資訊均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附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存放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員工以帳號密碼登入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並無此權限;告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被告陳世欣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告訴人旺矽公司有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對機密資訊之存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碟權限需特別申請才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員工離職前會與離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告知離職後仍應負有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陳世欣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服務合約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密碼管理作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程序書、實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資訊分級管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全管理程序、資訊安全政策手冊、被告陳世欣於旺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21日至106年6月29日》、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及被告陳世欣之離職申請單、物品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㈡第53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3頁、第84至86頁、第87至92頁、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5頁、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30頁、第155至159頁、第265至266頁),且被告陳世欣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所輸出之紙本上均有機密字樣之記載,有該紙本扣案可佐。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件產出後,就文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服器後之管理、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員工之資安教育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並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附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甚明。  ④綜上所述,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三所示之電磁紀錄, 性質上均屬營業秘密甚明。  ⒊被告陳世欣就前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為告訴人旺矽 公司VPC產品之設計圖面,機密等級為C級之文件,且不得將之攜出告訴人旺矽公司,另扣案「研發資訊(Solder BallStrength vs Size)」圖面中,含有告訴人旺矽公司因不同專案設計之尺寸說明乙節,於調詢時供明在卷(見108偵5234卷㈠第80至81頁),顯見被告陳世欣對於上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經告訴人旺矽公司列為機密資訊且係針對不同專案設計等情知之甚詳,而上開資訊屬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亦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佐以上開營業秘密紙本扣案地點分別為告訴人陳世欣之住處及其後續任職之公司處,亦有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搜索扣押筆錄在卷可佐(見108偵5234卷㈡第20至25頁),則被告陳世欣知悉告訴人旺矽公司未允許其將上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攜出告訴人旺矽公司以外之處所,確尤將此等營業秘密帶至自身可實際支配之居家及工作場域內,可認其重製之行為顯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授權,且其主觀上顯有不法意圖甚明。  ⒋被告陳世欣及其辯護人雖辯稱:「探針卡設計圖面」中關於 「AA000(0)-AA00A-AAA(AAAA)」所示為愛得萬AA00A測試設備的Stiffener圖面,該Stiffener金屬件並非告訴人旺矽公司專有,並無秘密性;「探針卡設計圖面」中關於「AAA0000-AAA」所示設計圖、AAA0000-AAA鍍金訂購設計單、與AAA0000-AAA垂直探針卡-AA仕樣書,係AAAAAAAA所出產設備型號AAAAA的AAA圖面,相關限制都是依據AAAAAAAA規定,而AAA也屬於業界AAA板廠都可以製作,無秘密性;「探針卡設計圖面」中關於「AAA00000-AAAAAAA-AA00A-AAAA(AAAA)」為愛得萬AA00A測試設備的PCB圖面,並無秘密性;且製作一張探針卡,需要許多元件才能組成,憑扣案「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中的圖面均無法製作探針卡,亦無經濟價值云云;經查,被告陳世欣就愛得萬AA00A測試設備及AAAAAAAA所出產設備型號AAAAA之PCB設計圖面固提出上開引證網址,然上開網址所公布之數據均為個別之技術資訊,而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上所標示之公差、尺寸等數據資料,均乃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前述並非為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已如前述,是被告陳世欣及其辯護人主張該等資訊不具秘密性,自屬無據。至營業秘密所謂之經濟價值者,係指凡可用於生產、製造、經營、銷售之資訊,亦即可以產出經濟利益或商業價值之資訊,即有經濟價值,本案被告陳世欣所重製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可減少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另亦可避面不當設計時,虛耗之時間及成本,而具經濟價值乙節,業劇本院認定如上,被告陳世欣及其辯護人上開主張,自屬無據,是以被告陳世欣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⒌被告陳世欣雖又辯稱:我在旺矽公司工作時,本來就有列印 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之權限,列印出來也是基於職務的需要,把這些文件帶回家修改後,再上傳到旺矽公司的伺服器上云云;惟查,上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紙本乃經告訴人旺矽公司列為機密等級屬「C」級,且不得攜出告訴人旺矽公司之資料,且該等情況為被告陳世欣所知悉乙節,已如前述,從而,被告陳世欣將扣案之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紙本攜出告訴人旺矽公司,已無正當理由甚明;再參諸被告陳世欣於調查局詢問時辯稱:我會因為加班才把這些資料帶回家,使用完後就當成廢紙隨手棄置云云(見108偵5234卷㈠第80至81頁),而上開扣案之「探針卡設計圖面」及「研發資訊(Solder Ball Strength vs Size)」紙本屬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且其上數據、零件名稱及數量皆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整理分析所得之最佳化資訊,已如前述,實難想像被告陳世欣會將此等文件於修改後,將此等文件任意作為廢紙棄置,由此節觀之,被告陳世欣畏罪情虛之情甚明,從而,其上開所辯諸節,核為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⒍綜上,被告陳世欣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㈢被告王裕衡部分:  ⒈被告王裕衡於106年3月21日至106年9月8日止,自告訴人旺矽 公司機密檔案伺服器下載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至其使用之筆記型電腦內,而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電磁紀錄乙節,為其是認(見108偵5234卷㈠第125至127頁、第155至157頁,本院109智訴5卷㈡第53頁),此外,復有被告王裕衡於旺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21日至106年9月8日》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㈡第206至210頁),另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之電磁紀錄輸出紙本在卷可參,此部事實首堪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之電 磁紀錄是否為營業秘密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電磁紀錄, 附表四編號1至11、編號18至23、編號27至29為告訴人旺矽公司修訂第19版「PCB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已量產或首次購買PCB檢驗品質進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修訂第10版「PROBE CARD加工件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一般陶瓷/高溫燒結陶瓷Ring、補強板、陶瓷板、墊片(Spacer)……補強圈、MJC銅套管、U+套管的檢驗品質進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旺矽公司修訂第11版「微孔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所有VPC微孔零件檢驗品質進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旺矽公司修訂第12版「客戶支給pcb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適用於客戶支給的PCB、客戶託管之PCB與進料轉客支PCB進行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修訂第5版「VPC Substrate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作業流程與内容、不同項目檢驗判定標準及柚樣方式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修訂第8版「進料檢驗管理辦法」內容,且針對適用Probe Card原物料進料檢驗及客戶支給品,涵蓋項目有檢測料品分為免檢測料品或須檢測料品及應檢測料品依相關檢驗規格表進行檢驗、原物料存放、原物料檢驗分為生產性驗收( M 訂單)、委託驗收、客支驗收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修訂第1版「包材檢驗規範」內容,且針對適用所有Probe Card營運中心包裝材料進料檢驗,以及涵蓋項目有不同包材類項,採用外觀(目視)、靜電、尺寸、其它等等不同檢驗方式、對照上述不同檢驗方式的相關規範完整說明的指導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修訂第1版「cobra探針檢驗作業」內容,且適用cobra探針,涵蓋項目有依圖示明確訂定量測取點位置對cobra探針進行尺寸量測與依圖示解說以翻肚量測對cobra探針進行直度完整說明的指導書;「PCB外觀判定標準一覽表」針對探針卡電路板完整外觀判定是否為良品或不良品標準一覽表的指導書;「微孔外觀限度樣本」針對導板或FILM之微孔外觀判定是否為良品或不良品標準一覽表的指導書;「SB(SB即Substrate縮寫)外觀限度樣本」針對MLC及載板,依外觀檢驗之A0、AAA等等不同分類,判定是否為良品或不良品SB(SB即Substrate縮寫)外觀檢驗標準表的指導書;附表四編號12至15、37至44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對第三人不同晶片規格所製作「PCB電路設計及座標」之設計資料;附表四編號24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修訂第5版「VPC加工零件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VPC 金屬加工零件,例如:中間環、PH固定環、治具、保護蓋、定位PIN孔、補強圈、螺絲的檢驗規範,與依設計單位圖面符號意義及規格公差表示法,使用適合量測工具對上開加工零件的尺寸,例如:長度、角度、平面度、Pin孔孔距進行檢驗程序完整說明VPC加工零件檢驗作業的指導書;附表四編號25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修訂第5版「Cobra針檢驗作業指導書」內容,且針對Cobra針的檢驗規範、儀器設備、檢驗方法,其中檢驗方法,例如:包裝及出廠報告、外觀:以工具顯微鏡對外觀判定標準區分為Uncoating/Coating 與過Film檢驗,以三用電表對Coating作絕緣測試,以投影機及相關設備對針身尺寸、Head Width及length量測、直度檢驗、翻肚檢驗完整說明Cobra針檢驗作業的指導書;附表四編號26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修訂第5版「VPC Substrate供應商檢驗規範」內容,且針對Substrate 供應商的驗收規格及程序,其中驗收程序至少為不同檢驗項目判定標準與圖式說明與外形尺寸及厚度檢驗、A0 Side & AAA Side平面度檢驗、A0 Side 位置精度及鍍金Pad直徑檢驗、AAA Side鍍金Pad直徑及Pitch量測……、熱衝擊測試方式完整說明VPC Substrate供應商檢驗規範的指導書;附表四編號30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VPC客戶SPEC架構」內容,且針對「IQC SPEC架構定義樹狀圖係依據客戶產品應用類別分類」及「欄位項目定義樹狀圖係依據機台規範、特殊製程、量測規格、出貨要求等等」所開發電腦軟體品質系統圖;附表四編號31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客支、客託品流程-Final」內容,針對不同探針卡零件的「客託品之品質檢驗流程」、「客支PCB流程圖」、「客支電子元件流程圖」、「客支補強圈流程圖」、「客支Substrate、ST及PH流程圖」之品質檢驗流程;附表四編號32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生管受付流程整合final」內容,針對VPC生管流程提出「相關不同單位所對應流程之程序書、三及四階文件,以及相對應之第一至三排程之規劃、確認、維護等用於查核及管制」之品質控管流程;附表四編號33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VPC改版專案紀實」內容,提出「相關不同單位所對應流程之設計階段及物料活動,以及相對應上開階段及活動之確認、檢驗等用於查核及管制」之品質控管流程;附表四編號34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VPC設計流程盤點V6」內容,針對VPC設計流程的「相關不同業務、電設計、機構設計、PCB Team、電學單位,以及相對應上開不同單位之確認、評估等用於查核及管制」之品質控管流程;附表四編號35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VPC Customer Spec for IQC Lily V1」內容,針對告訴人旺矽公司自己及不同客戶探針卡產品規格對應「不同階段檢查流程及檢查項目」之對照表;附表四編號36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確認版2 F-QA-000-00 客戶IQC Spec_VPC」內容,針對告訴人旺矽公司及不同客戶探針卡產品規格對應表;附表四編號45所示資訊為旺矽公司「Cobra-AAA邏輯」內容,針對工具機台 VMR對Cobra探針進行檢驗流程,並詳細說明Cobra探針VMR規格圖面及直度檢驗流程;附表四編號46所示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A0-0AA0-Aaaaaa」內容,針對「Cobra探針(A0-0AA0)設計圖面」與「依Deg、Tail length、offset、Dim、bending+tail、tip、bending、head width、head length、total length、H1X、……、Straight等項目之抽樣檢驗數據」;附表四編號47所示電磁紀錄為告訴人旺矽公司針對VPC生管系統改善需求的會議資訊,以及對VPC生管系統的功能系統具體提出需求等情,有技術審查官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在卷可佐(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174至178頁);且依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在產製探針卡的過程中或是在零件檢驗的時候,都必須制定一個程序,讓公司產線能按照該程序去進行,這些程序中包含流程、方法、器具、甚至還有一些規格,這些元素都寫入作業指導書中,而且會持續開發、改版,作業指導書就是這樣製作出來的,而且也經過實證,可用在我們旺矽公司現有的生產製造流程,王裕衡所重製作業指導書的主要是包含料件檢查的營業秘密,其中包括製造探針卡的關鍵料件例如微孔基板、PCB 、Substrate,這些料件的尺寸,在檢驗的手法跟方式如果沒有做得好的話,量測出來就不會那麼精準,如果尺寸不精準,就會造成探針卡的可靠度出現問題;王裕衡重製的VPC「品質系統建置資料」是一些VPC品質的流程,包括我們去分析設計的流程、客戶資料或關鍵零組件生產檢驗設計的流程,然後我們盤點完這些流程後,再把一些東西建置成資訊系統,讓大家能夠比較快速做使用,這些流程就是探針卡產品實現流程的每個關節部分,基本上就是目前現階段我們公司經過這些年調整後的最佳化狀況(見109智訴5卷㈦第41至43頁);證人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作業指導書」是一個ISO ,就是像ISO 9001,它就是說你做什麼事、你要怎麼做,你就要把它寫下來,把它標準化,這樣才有辦法傳遞所有的人來做這件事情,只要照「作業指導書」去執行,就會得到同樣的品質的產品,旺矽公司的「作業指導書」從研發、設計、製造、品質檢驗或進料檢驗,所有的操作都要有「作業指導書」,涵蓋的範圍非常廣,所以可以看到王裕衡下載的範圍非常廣,從研發、評估、設計、製造、檢驗、甚至連客戶的SPEC都有拷貝,「作業指導書」會經過無數次的嘗試錯誤再修正,「作業指導書」不斷修正的原因,第一個都是會發生異常,或者我們到客戶端去測試,我們發覺為何他有這樣的故障或異常,這個行業還有一個很大的服務是異常處理,所以我們的客服也很重要,他要定義清楚在那裡發生的問題,再來是我們的QE就會回來,我們就會再去分析這些異常,看它是人為疏失嗎?還是人員都照著WI做了,但還是出現這個問題,那就是WI的問題,我們就會針對這個WI去跟技術單位或生產單位進行一項一項的瞭解、解析,甚至去做實驗來證明,如果它有重現性,那我們就知道要修改哪裡,因為這些WI已經累積很久了,大部分你能夠想到的問題,他基本上都已經設想進去了,像我們的WI有的都20、30版了,這就是歷史累積來的,都是很多異常造成的客戶抱怨或損失而來的,也可以說是慘痛的經驗,也是一個很貴的經驗,所以都必須要付出代價,這些WI之所以可以進版,不是大家腦力激盪就可以,而是要經過實驗驗證,看它的重現性,有無再次發生,你如果可以讓它再次發生,就代表你知道原因,所以都要經過好幾次,有時候也不是一次就修正對了,可能還有其他的,我們要再重新去定義問題,找出真因,也就是一次一次、更深入的找到真正的解決方案,所以WI為何會一直有版本的進版,那就是投入很多資源的成果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80至81頁、第92至93頁)。是自證人甲○○及張宇光上開證述可知,被告王裕衡所重製之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電磁紀錄中,有關探針卡「作業指導書」中之內容為研發、設計、製造、品質檢驗或進料檢驗相關之資訊,且為告訴人旺矽公司依其經驗不斷進行校正,得以尋「作業指導書」之程序,製作符合特定品質之探針卡;而VPC「品質系統建置資料」則是告訴人旺矽公司分析設計的流程、客戶資料或關鍵零組件生產檢驗設計所產生的資料,故可認被告王裕衡所重製之上開電磁紀錄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於產製探針及探針卡過程中,自行整理分析所得之資料,從而,上開電磁紀錄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並非為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均具秘密性甚明。  ②經濟性:被告王裕衡所重製之上開電磁紀錄,為告訴人旺矽 公司產製探針卡過程中,有關研發、設計、製造、品質檢驗或進料檢驗之相關資訊且為確保產品與料件品質所遵循之程序乙節,均為證人甲○○、張宇光證述如前;是使用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電磁紀錄,可減少自行摸索之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故上開資訊均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附表四(除編號16至17外)所示之電磁紀錄存放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員工以帳號密碼登入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並無此權限;告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被告王裕衡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告訴人旺矽公司有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對機密資訊之存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碟權限需特別申請才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員工離職前會與離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告知離職後仍應負有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王裕衡之資訊安全教育訓練紀錄表、被告王裕衡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服務合約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密碼管理作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程序書、實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資訊分級管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全管理程序、資訊安全政策手冊、被告王裕衡於旺矽公司資料庫檔案存取紀錄《時間點106年3月21日至106年9月8日》、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及被告王裕衡之離職申請單、物品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㈠第146頁、107他388卷㈡第56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3頁、第84至86頁、第87至92頁、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5頁、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30頁、第140至144頁、第273至274頁),且被告王裕衡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所示之電磁紀錄內,均有「confidential」之註記,亦有各該電磁紀錄之輸出列印在卷可佐。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件產出後,就文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服器後之管理、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員工之資安教育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並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所示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甚明。  ④綜上所述,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 )所示之電磁紀錄,性質上均屬營業秘密甚明。  ⒊再被告王裕衡於調查局詢問及偵訊中均陳稱:我離職當天就 有把旺矽公司紙本機密資料還給公司,但並沒有把電磁紀錄歸還,我都是透過旺矽公司伺服器或是轉寄郵件的方式將這些電磁紀錄下載到我在旺矽公司個人桌上型電腦的硬碟中,然後再轉存到我的個人蘋果電腦中,我沒有把這些電磁紀錄歸還是因為這些資料在穎威公司工作有參考價值,所以我才會備份,我認為參考價值大約有百分之50等語(見108偵5234卷㈠第124頁、第156頁)。是依被告王裕衡所言,其重製前開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前開之營業秘密目的係為供作其在穎威公司任職時使用,並非其在告訴人旺矽公司任職時使用;況被告王裕衡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所示之營業秘密後,係儲存在其私人之筆記型電腦內,綜合上情觀之,其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之營業秘密,顯係為牟取其個人之利益甚明,從而,可認其重製之行為顯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授權,且主觀上有不法意圖甚明。  ⒋被告王裕衡及其辯護人固辯稱上開電磁紀錄均非營業秘密法 所規範之營業秘密並辯稱:「作業指導書中」關於所揭示回鑽網路、IPC PCB 規範、游標卡尺/三用電表等均常見量測儀器,而PCB 製造流程及說明則為業界公開資訊,故均不具秘密性,並以並以刑事陳報㈥狀被證6、6之1所附之附件為其答辯依據(見刑事陳報㈥狀卷2第357至597、卷4第5至495頁、卷5第5至387頁);惟查,細譯被告王裕衡及其辯護人所提出各該附件之內容,均僅各別片段技術資訊內容,無從自該等技術資訊內容推導出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所示之營業秘密內容;況被告王裕衡及其辯護人所提出上開附件所揭示回鑽網路、IPC PCB 規範、游標卡尺/三用電表量測儀器、PCB 製造流程及說明,均僅為業界共通解釋名詞及量測儀器、業界通用的PCB參考國際標準,並無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作業指導書」內容所載之完整說明之記載,是自難以被證6、6之1所附之附件,反論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之電磁紀錄不具秘密性,從而,被告王裕衡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自不足採。  ⒌綜上,被告王裕衡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㈣被告吳承恩部分:  ⒈被告吳承恩於106年8月4日上午9時55分許,以手機翻拍電腦 螢幕畫面之方式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之「探針卡設計圖面」,並於同日上午10時49分許,透過LINE通訊軟體,將前開重製「探針卡設計圖面」電子圖檔傳送予被告陳世欣乙節,為被告吳承恩所是認(見108偵5234卷㈡第102頁,本院智訴6卷第頁),且有「探針卡設計圖面」及被告吳承恩、陳世欣2人之LINE對話紀錄在卷可佐(見108偵5234卷㈡第118至120頁),此部事實可堪認定。  ⒉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之「探針卡設計圖面」是否為營業秘密 法第2條所規定之營業秘密乙節:  ①秘密性:經查,該「探針卡設計圖面」所示資訊為將原本測 試機廠商建議培林到底座距離由「○ 」變更設計為更寬鬆公差範圍「○」,另設計相同於厚薄規功能的CAM量測治具作為組裝時,檢驗精度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等情,有技術審查官製作之技術分析報告【2】在卷可佐(見本院109智訴5卷㈤第179頁)。證人甲○○於本院審理中結證稱:王裕衡傳給陳世欣的圖面是探針卡補強圈跟測試機台測試孔連結的機構件,該機構件是我們去組裝設計出來的,該圖面上有「MPI Suggest」的記載,這是根據我們的經驗提出來的,例如這裡面有厚薄規等等,該構件是我們配合愛德萬測試機台來設計的,至於是外購或是自行加工設計出來,我就不太清楚,圖面上所記載關於厚薄規的數據是我們公司的,圖面右邊的數據愛德萬原本是給的尺寸是「○」,但是我們把它放大成「○」,因為原本的規範比較嚴格,比較不容易做到,所以我們發現調整為較寬鬆後,也可以做得到,但是該尺寸是配合客戶,主要還是厚薄規的數據,該數據可以讓我們很快的快速檢驗尺寸,檢驗尺寸的方式很多,但是都要花很多時間和成本,如果參考我們經驗所產生的數據量測,就可以用更經濟、有效的方式,達到品質要求等語(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61至64頁)。是自證人甲○○上開證述內容可知,被告吳承恩所重製之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中,有關於告訴人旺矽公司針對測試機廠商建議培林到底座距離修正為較為寬鬆公差範圍,及另設計相同於厚薄規功能的CAM量測治具作為組裝時,檢驗精度是否符合上下限規定等數據,均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本於製作探針卡過程中之經驗累積而成,足見上開資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經整理、分析所得之經驗,且前述並非為一般涉及該領域之人所能知悉,應具秘密性。  ②經濟性:又使用上開設計圖面中之公差範圍與厚薄規數據, 均有可使告訴人旺矽公司能快速檢驗探針卡之尺寸,已驗證品質等情,亦據證人甲○○證述如前,是使用該「探針卡設計圖面」中「Stiffener Spec Verification_MPI」內容,可減少之研發時間、大幅降低開發成本,亦具經濟性甚明。  ③合理保密措施:經查,告訴人旺矽公司明訂相關資安管理辦 法,已通過ISO27001 驗證,而該「探針卡設計圖面」之電磁紀錄存放於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須由該部門員工以帳號密碼登入後始可閱覽,告訴人旺矽公司其他部門人員並無此權限;告訴人旺矽公司而該檔案上有標示「機密」,被告吳承恩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有簽署服務合約,且告訴人旺矽公司有定期宣導資安季報以及資安教育訓練,針對機密資訊之存取以及電子郵件寄送加以監控,員工之隨身碟權限需特別申請才能開通,另管制空間設有門禁以及CCTV,員工離職前會與離職人員訪談並錄影,並重申資安規範及告知離職後仍應負有保密義務等情,有被告吳承恩之資訊安全教育訓練紀錄表、被告吳承恩與告訴人旺矽公司簽署之服務合約書、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存取控制管理程序書、帳號密碼管理作業辦法、主機及資料庫作業辦法、網路安全管理程序書、實體環境安全管理程序書、資訊資產管理程序書、資訊分級管理程序暨其附件、文件與資料管理程序、人員安全管理程序、資訊安全政策手冊、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員工教育訓練程序及被告吳承恩之離職申請單、物品移交清單及離職問卷調查等件在卷可佐(見107他388卷㈠第146頁、107他388卷㈡第54頁、第78至80頁、第81至83頁、第84至86頁、第87至92頁、第93至97頁、第98至104頁、第105至108頁、第109至115頁、第116至117頁、第118至130頁、第140至144頁、第269至270頁)由上開內容可知告訴人旺矽公司自文件產出後,就文件機密之標示、文件轉換成電磁紀錄上傳伺服器後之管理、員工登入存取權限、下載紀錄保存、後續對員工之資安教育訓練,均有固定之流程及後續之稽核措施,並非完全任由員工得以隨意存取,故可認告訴人旺矽公司對於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檔案之電磁紀錄已採取合理之保密措施甚明。  ④綜上所述,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檔案自屬告訴人旺矽公 司之營業秘密無訛。  ⒊依被告吳承恩於106年8月4日上午10時49分許,透過LINE通訊 軟體,將前開重製「探針卡設計圖面」電子圖檔傳送予被告陳世欣後,尚有傳送內容為「不知道這個有用嗎」、「我翻資料看到的」訊息予被告陳世欣,被告陳世欣回復「水」後,被告吳承恩旋即以「我現在再看看有沒有可以用的資料」回復被告陳世欣,有前開卷附被告吳承恩、陳世欣之LINE對話紀錄截圖在卷佐,然被告陳世欣於106年6月30日即已自告訴人旺矽公司離職乙節,已如前述,則被告吳承恩縱有告訴人旺矽公司工作上疑問需解決,其大可尋求告訴人旺矽公司仍在職之同仁解決,何須翻拍上開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後,復傳送予以離職之被告陳世欣,況依上開LINE對話內容,被告吳承恩自始未提出任何疑問,反係欲再度提供告訴人旺矽公司之資訊予被告陳世欣,由此脈絡觀之,被告吳承恩顯係無正當理由重製上開營業秘密,並將之告予已非告訴人旺矽公司員工之被告陳世欣,其顯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之授權範圍且其主觀上顯有不法之意圖甚明。  ⒋被告吳承恩及其辯護人雖均辯稱:我是有問題要請教被告陳 世欣且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為AA00A機台的補強圈,該料件的規格,係原廠愛德萬已公開的規格數值,並非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云云;惟查,該「探針卡設計圖面」固係AA00A機台的補強圈,有該規格圖在卷可佐(見本院智訴5卷㈡第41頁),然該規格圖上「培林到底座距離」建議公差與被告吳承恩所翻拍告訴人旺矽公司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上之公差顯然有所差異,且上開「探針卡設計圖面」性質上為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且被告吳承恩主觀上具不法意圖均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是以被告吳承恩及其辯護人上開所辯,顯為臨訟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⒌綜上,被告吳承恩犯行明確,應依法論科。   二、論罪科刑:  ㈠按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立法理由明載:「刑法關於侵害營業 祕密之規定,固有洩漏工商祕密罪、竊盜罪、侵占罪、背信罪、無故取得刪除變更電磁紀錄罪等,惟因行為主體、客體及侵害方法之改變,該規定對於營業祕密之保護已有不足,且刑法規定殊欠完整且法定刑過低,實不足以有效保護營業祕密,爰營業祕密法確有增訂刑罰之必要」,是營業祕密法第13條之1規範,應屬刑法背信罪之特別規定,彼此具有法規競合關係,是依特別法優先於普通法之原則,就事實欄一部分應優先成立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規定。  ㈡經查,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在告訴人旺矽 公司任職期間,固有使用其帳號密碼,登入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下載如事實欄一所示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之權限,然依卷附告訴人旺矽公司於105年6月之同仁手冊所載之告訴人旺矽公司工作規則第8條之規定「遵守薪資及業務機密之保密協定。公司資訊軟體僅限處理公務使用,禁止使用於私人用途…,」有該同仁手冊在卷可佐(見他字卷㈡第62頁背面),足見告訴人旺矽公司僅授權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在告訴人旺矽公司任職期間,登入告訴人旺矽公司伺服器後,僅得基於公務目的,下載之告訴人旺矽公司如事實欄一所示營業秘密,而本案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則均係出於自身私益而以下載之方式,重製如事實欄一所示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已如前述,則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4人之重製行為,顯然逾越告訴人旺矽公司之授權範圍。是核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所為,均係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起訴書認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所為,係構成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未經授權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容有誤會,然此均為同一款項之罪名,本院自毋庸變更起訴法條。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均係於密接時間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侵害同一之法益之複次行為,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依一般社會健全觀念,在時間差距上難以強行分開,在刑法評價上,以視為數個舉動之接續施行,合為包括之一行為予以評價,均為接續犯。  ㈢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 衡及吳承恩前為告訴人旺矽公司之員工,對於告訴人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負有照料及保密之義務,竟為圖其等自身利益,逾越授權範圍,各以事實欄所式方式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之營業秘密電磁紀錄,所為實屬不該,對於產業競爭秩序,顯然有相當程度之危害,且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於本案證據明確之情況下,對於其等犯行猶多般爭執,顯見其等對於己身犯行,毫無悔意,兼衡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前未曾經法院判處罪刑之前科素行,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參,及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犯罪之動機、目的、手段,暨其等自述之教育程度、家庭及經濟生活狀況與其等各自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營業秘密數量與其等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時之職位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罰金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三、沒收:  ㈠被告李忠哲部分:扣案如附表五編號1所示之物,為被告李忠 哲所有,且供其用以儲存如附表一(除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外)、附表二所示之電磁紀錄乙節,為其供明在卷(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110頁),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五其餘扣案物認與本案無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至附表五編號3所示行動電話,因本案尚未確定,尚有可能作為證物使用,是被告李忠哲之辯護人請求發還自難准許,附此敘明。  ㈡被告陳世欣部分:扣案如附表六編號4、5、13所示之物,為 被告陳世欣因本案犯罪所生之物,爰均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六其餘扣案物認與本案無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㈢被告王裕衡部分:扣案如附表七編號2所示之物,為被告王裕 衡所有,且供其用以儲存如附表四(除編號16、17外)所示之電磁紀錄乙節,為其供明在卷(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109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至附表七其餘扣案物認與本案無關聯性,爰不予宣告沒收。  ㈣被告吳承恩部分:扣案如附表八所示之物,為被告吳承恩所 有,且供其用以翻拍「探針卡設計圖面」電磁紀錄乙節,為其供明在卷(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111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被告李忠哲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   一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及被告王 裕衡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6、17之電磁紀錄,尚應論以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嫌等語。 二、經查:  ㈠附表一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部分:  ⒈附表一編號3部分簡報內容即該簡報第4至5、8頁所記載PH(P robe head)零組件、PH厚度設計參數、Flim高度位置設計參數,分別揭示「探針搭配各零件(UD、MD、LD、Film)示意圖」、「探針搭配各零件(UD、MD、LD)示意圖(含尺寸標示)」,並非經整理分析各式針種搭配「不同零組件組合」與「尺寸公差」技術內容;附表一編號34檔案名稱「異形孔」,該項所示「異形孔」未記載「尺寸公差值,即設計者的公差指示,非圖框所示公差」,並且未說明如何以「尺寸公差值」與「探針卡之各零件」之間配合關係,有上開資訊之輸出紙本在卷可佐(見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36頁、第37頁、第40頁,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36至37頁)。則上開電磁紀錄,既缺乏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整理之「不同零件組合」與「尺寸公差」之資訊記載,僅係單純零件名稱揭露,自難認有何秘密性可言。  ⒉附表一編號35檔案名稱「AA00000A_AAA-AA A0 Pad Treatmen t-0」上有標註「上述若您需進一步資訊,請連繫您專屬的MPI業務代表」而附表一編號37檔案名稱「 AAA Aaaaa aaa AAAA Aaaa Guide_Q4_S」,檔案上有標示「MPI推薦客戶採用內部探測測試方法……推薦使用MPI在線的清洗配方」、「請聯絡 MPI 公司以獲得進一步支援」等語,有各該檔案輸出資料在卷可佐(見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41頁、第82、87頁),則編號35、37所示資訊,應為一般涉及該類資訊之人所知悉,且為業界所流通之資訊,故應不具秘密性。  ⒊附表一編號56至65分別為「Load cell背光板v2」、「AA0000 00-A0-Aaaa Aaaa保護盒」、「AA000000-A0-AAA頂針底座(A0)」、「AA000000-A0-輔助治具(上)」、「AA000000-A0-輔助治具(下)」、「AA000000-A0-銅頂針」、「AA000000-A0-壓片」、「AAA 0AA架設板」、「AAA#0aaaa aaaa支撐柱」、「洞洞板」之設計圖面(見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66至185頁),證人張宇光雖於本院審理中就上開零件之設計圖面之零件係供作用「探針特性檢驗機台(PAS)」所使用等情,證述明確(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94至95頁),然上開圖面並未揭露該等零件係用於「探針特性檢驗機台(PAS)」之資訊,且證人張宇光於本院審理中,就告訴人旺矽公司係與其他外部廠商合作開發前開「探針特性檢驗機台(PAS)」乙節證述明確(見本院109智訴5卷㈦第94頁),則實不能排除該機台之相關零件,已為業界眾所周知之事,故難認該等電磁紀錄具秘密性。  ⒋綜上,被告李忠哲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一編號3 部分簡報內容、編號34、35、37、56至65之電磁紀錄既不具秘密性,該等電磁紀錄即非營業秘密法第2調雖規範之營業秘密,自難認被告李忠哲此部分之行為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  ㈡附表四編號16、17部分:  ⒈附表四編號16、17分別為「A0-Aaaaaa aaaa.pdf」及「A00-A aaaaaaaa.pdf」,分別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探針卡產品電路佈局點位配置圖面即(AAAAAAAAAA)與(AAAAAAAAA),有該電磁紀錄之輸出資料在卷可佐(見參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161至164頁)。然依被證6之1附件21所揭示愛德萬公司產品型錄所示各種系列探針卡產品電路佈局與上開附表四編號16、17分別為「A0-Aaaaaa aaaa.pdf」及「A00-Aaaaa aaaa.pdf」,分別為告訴人旺矽公司探針卡產品電路佈局點位配置圖面相同,有該附件在卷可佐(見刑事陳報㈥狀卷5第215至247頁),則電路佈局皆外顯於產品外觀且於市場流通,從而,該佈局圖顯然不具秘密性甚明。  ⒉綜上,被告王裕衡所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如附表四編號1 6、17之電磁紀錄既不具秘密性,該等電磁紀錄即非營業秘密法第2調雖規範之營業秘密,自難認被告王裕衡此部分之行為構成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罪。 三、綜上,被告李忠哲、王裕衡此部分行為,本應為無罪諭知, 然此部分與前開被告李忠哲、王裕衡論罪科刑部分,具有接續犯關係,爰不另為無罪之諭知。 丙、無罪部分:(即追加起訴部分) 一、追加起訴意旨略以:被告穎崴股份有限公司因其受雇人即被 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執行業務時有上述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犯行,認被告穎崴股份有限公司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前段科以罰金刑等語。 二、經查,本案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偵字第523 4、第11607號起訴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違反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行為態樣為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未經授權「重製」告訴人旺矽公司所有之營業秘密,有該案號起訴書在卷可佐(見本院109智訴5卷㈠第9至13頁),經本院審理後,認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係於任職告訴人旺矽公司期間,分別犯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之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罪,已據本院調查證據認定如前,則被告李忠哲、陳世欣、王裕衡及吳承恩4人為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營業秘密犯行時既非被告穎崴股份有限公司之受雇人,則追加起訴意旨認被告穎崴股份有限公司應依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4前段科處罰金刑,顯與該條之構成要件不符,從而,就追加起訴部分,自應為無罪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應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75條第2項,刑事訴 訟法第299 條第1 項前段、第301 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楊仲萍提起公訴,檢察官葉子誠追加起訴,檢察官 孫立婷、陳昭德、邱宇謙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家洋 附表一:(被告李忠哲所重製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位置 備 註 1 設計規範 Aaaaa aaaa機械設計 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3至19頁 2 設計規範 A00000A00-000 AA設計規範-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20至31頁 3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_0.0mil針設計參數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32至43頁 卷1第36至37、40頁 不具秘密性 卷1第34至35、38至39、41、42頁 4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aaaaaaaa aa 0.0mil 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44至49頁 5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50至58頁 6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mil-Aaaaaaaa-Aaaaaaaaa-Aaaaa-A0-A0報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59至67頁 7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000000進for廠商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68至76頁 8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mil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尺寸檢驗報告(2nd 送樣)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77至85頁 9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0mil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 _A0報告-for 廠商000000---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86至96頁 10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報告-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97至107頁 11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0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0-A0報告-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08至118頁 12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0aaa-aA-Aaaaa-Aaaa-Aaaaaaaaaa-A0-A0 aaaaaa IQC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19至127頁 13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28至136頁 14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0aaa-Aaaa-Aaaa-Aaaaaaaaa-A0-A0驗證報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37至157頁 15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0.0aaa-A-aaaaaaaa-A0-A0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1第158至166頁 16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0.0aaa)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3至11頁 17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 (A0.0aaa)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至19頁 18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aaaaa AAA 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20至40頁 19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0-0.0aaa-Aaaaa-A0-A0報告-for 廠商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41至51頁 20 07 對外簡報 AA 00000A Aaaaa檢驗方式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52至66頁 21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0aaa_Aaaa_A0 & A0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67至75頁 22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00A AA-AAAA AAAA Aaa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76至85頁 23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A000-AAAA aAAA Aaa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86至101頁 24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000 AAAA Aaa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02至110頁 25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 現況說明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11至120頁 26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設計規則圖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1至122頁 27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AA設計規則圖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3至124頁 28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0.0aaa-A-aaaaaaaa-A-A0 aaaaaa AAA a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25至134頁 29 07 對外簡報 AA00000A A0_0aaa_Aaaa_Aaaa_Aaaaaaaaa_A_A0aaaaaa AAA aaaaaa(all)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35至145頁 30 92 VPC訓練課程 Aaaa_AAA之換針教育訓練教材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46至176頁 31 92 VPC訓練課程 AAA Aaaaa Aaaaa Aaaa Aaaaaa~ Aaaaaa Aaaaaaaaaaa SOP_影片檔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2第177至191頁 32 Bobby 0AA 狀態說明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2至24頁 33 Bobby 0AA000 新設計評估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25至35頁 34 Bobby 異形孔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36至37頁 不具秘密性 35 TN AA00000A_AAA-AA A0 Aaa Aaaaaa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38至41頁 不具秘密性 36 TN a-aa-a-000-0aaaa0校正作業指導書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42至68頁 37 AA0000A000 AAA產品管理計畫 AAA Aaaaa aaa AAAA Aaaa Aaaaa_A0_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69至96頁 不具秘密性 38 AA0000A000 AAA產品管理計畫 #[email protected] (AA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97至98頁 39 AA0000A000 AAA AAA AA0000A000-000_Aaaaa aaa Aaaa aaaa_0000 (0000 only)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99至100頁 40 AA0000A000 AAA aAA AA0000A000-000_Aaaaaaaa aaaaaaa aaaaaaaaa_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1至103頁 41 A000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0.0aaa 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4至105頁 42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0aaa扁尾針角度量測方式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6至107頁 43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aaaa檢驗公式(new)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08至112頁 44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A_A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13至114頁 45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aaa _AA_A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AA-A)_A0 (AAA. 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15至116頁 46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aaa _AA_A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AA-A)_A0報告-aaa Aaaa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17至129頁 47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0000000-000 A0_0aaa_aaaaa_aaaaaaaaa_A0_A0驗收報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30至138頁 48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0aaa _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39至140頁 49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0aaa_AA_Aaaa_Aaaa_Aaaaaaaaa_A0_A0 (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1至142頁 50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000 關鍵零組 A0_0aaa _Aaaaa_Aaaaaaaa_Aaaaaaaaa_A0_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3至144頁 51 AA0000AA00 AAA產品管理 AA針種特性資料庫-00000000_Aa 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5至148頁 52 AA0000AA00 AAA產品管理 AA0000AA00-000_統計AA應用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49至156頁 53 AA0000AA00 AAA新產品計畫 AA0000AA00-000_AAAA-規格 vs 能力對應表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57至158頁 54 AA0000AA00 AAA新產品計畫 AA00AAAA00-000_AA0-AA成本評估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59至163頁 55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aaaaa電性量測治具A0 (000-000).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64至165頁 56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aa aaaa 背光板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66至167頁 不具秘密性 57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Aaaa aaaa保護盒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68至169頁 不具秘密性 58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AAA頂針底座(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0至171頁 不具秘密性 59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輔助治具(上)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2至173頁 不具秘密性 60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輔助治具(下)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4至175頁 不具秘密性 61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銅頂針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6至177頁 不具秘密性 62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000000-A0-壓片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78至179頁 不具秘密性 63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A 0AA架設板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80至181頁 不具秘密性 64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AAA#0 aaaa aaaa支撐柱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82至183頁 不具秘密性 65 實驗室設備相關資料 洞洞板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3第184至185頁 不具秘密性 附表二:(被告李忠哲所重製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  備 註 1 000 AAA 競業資料 AA-AA000AA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5至26頁 2 bobby-17 A00A aaaaaaaaa aaaaaa aaaa Aaaaa-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27至40頁 3 bobby-17 AAAA A00 aaaa aaaa aaaaa aaaa_aaaaaa 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41至92頁 4 AA0000A000 AAA外部資訊管理 Aaa aaa aaaaaaaa 000000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93至96頁 5 AA0000A000 AAA外部資訊管理 AA0000A000-000 aA_客戶資訊管理_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97至120頁 6 AA00季成果 AA00季成果說明下季目標AA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21至138頁 7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aaaaa電性量測治具A0 (000-000).0000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39至142頁 8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000-AA00A-AAAA_AAA aaa a-a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43至146頁 9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aa aaaaa a0_aaaAAA aaa 量測S參數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47至150頁 10 產品開發治具圖面 (A000 元件電特性研究\AAA) aaa aaaaaaa 李忠哲F-A-1_隨身硬碟_卷4第151至154頁 附表三(被告陳世欣重製並輸出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 備 註 1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000(0)-AA00A-AAA(AAAA)探針卡機構設計圖 陳世欣_扣案紙本C-5(附件5)第2至4頁 2 探針卡設計圖面 A00A0AA(0)-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5(附件5)第6頁、第9-12頁;C-4(附件4)第2頁、第8頁、第9頁 3 探針卡設計圖面 A00A0AA(0)-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5(附件5)第18-20頁、第25頁 4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4(附件4)第4頁、C-5(附件5)第26頁 5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AAAA00A-AAA0000(AAAA000)-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8(附件6)第2-3頁;F-C-3(附件14)第16頁;F-C-3(附件14)第58頁、第62頁 6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0000-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C-8(附件6)第5頁、第29頁;C-12(附件10)第2頁;F-C-3(附件14)第34頁、第36頁、第38頁、第44頁、第46頁 7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00000-AAAAAAA-AA00A-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2(附件13)第2頁 8 探針卡設計圖面 A000-AA00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2(附件13)第54頁、第59頁 9 探針卡設計圖面 0A000A(0)-A0000-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2(附件13)第63頁 10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000A(0A)-AA00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1(附件12)第33頁 11 探針卡設計圖面 AAA000A-AA00A-AAA(AAAA)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1(附件12)第35頁 12 研發資訊(Aaaaaa Aaaa Aaaaaaaa vs Aaaa) 0AAA000A(0)、0AAA000A(0)、0AAA00A、aaaaaaa、AA-0000、AA-0000 陳世欣_扣案紙本F-C-1(附件12)第2頁 附表四(被告王裕衡所重製之電磁紀錄) 編號 營業秘密名稱 檔案名稱/重要細項 所在卷頁 備 註 1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3至30頁 2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AA AAAA加工件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31至62頁 3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微孔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63至102頁 4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客戶支給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03至131頁 5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32至152頁 6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00進料檢驗管理辦法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53至161頁 7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包材檢驗規範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62至174頁 8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aa aaaaaaaaaaa aaaaaa-Aaaaaa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1第175至180頁 9 作業指導書 A-aA-000-0 AAA外觀判定標準一覽表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3至20頁 10 作業指導書 A-AA-000 微孔外觀限度樣本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21至23頁 11 作業指導書 A-AA-000-00 AA外觀限度樣本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25至31頁 12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32至62頁 13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F)-Aaaa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65至95頁 14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a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96至126頁 15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127至160頁 16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Aaaaaa aaa.pdf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161至162頁 不具秘密性 17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Aaaaa aaaa.pdf 王裕衡D1_蘋果電腦卷2第163至164頁 不具秘密性 18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3至30頁 19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AA AAAA加工件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31至62頁 20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微孔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63至102頁 21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客戶支給pcb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103至131頁 22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132至150頁 23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3第151至171頁 24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 AAA加工零件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3至18頁 25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00Aaaaa針檢驗作業指導書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19至34頁 26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AAA Aaaaaaaaa供應商檢驗規範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35至42頁 27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00進料檢驗管理辦法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43至51頁 28 作業指導書 A-AA-A-000-00 包材檢驗規範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52至64頁 29 作業指導書 A-AA-000 微孔外觀限度樣本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65至68頁 30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客戶AAAA架構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69至70頁 31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客支、客託品流程-A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71至79頁 32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生管受付流程整合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0至81頁 33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改版專案紀實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2至83頁 34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設計流程盤點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4至85頁 35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AAA Aaaaaaaa Aaaa aaa AAA Aaaa 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6至87頁 36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VPC改版專案流程) 確認版2 A-AA-A-000-0 客戶AAA Aaaa_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88至89頁 37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90至122頁 38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4第123至153頁 39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3至39頁 40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0A000AAAA.A(0A)-AAAAAA-AAA(AAA-A)-AAA_AA Aaaaaa_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40至77頁 41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0A000AAAA.A(0A)-AA00A-A0-AAAA(AAA-A)-AAA_AA Aaaaaa_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78至109頁 42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0000A000AAA.A-AA00A-AAA(AAA-A)-AAA_AA Aaaaaa_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5第110至134頁 43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_AA000000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3至33頁 44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0(AAAAAA-A)(0A)-AA00A-AAAA(AAAA)-Aaa0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34至67頁 45 探針卡設計資訊 Aaaaa-AAA邏輯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68至83頁 46 探針卡設計資訊 A0-0AA0-Aaaaaa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6第84至113頁 47 品質系統建置資料(AAA改版專案流程) 製造模組需求-aaa AAA製造模組 王裕衡FD2_隨身碟卷7第159至165頁 附表五(被告李忠哲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  註    1 XDATA隨身碟1個 F-A-1    2 ASUS筆記型電腦1台 F-A-2    3 Samsung Galaxy S9+手機1支 附表六(被告陳世欣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品名稱數量   備  註    1 旺矽技合約書3張 C-1    2 穎崴科技合約書5張 C-2    3 穎崴科技持股表1張 C-3    4 VPC BOM表7張 C-4    5  VPC 設計圖Ⅰ 19張 C-5    6 IPHONE手機1 支(含0000000000SIM 卡1 枚及充電線1 條) C-6    7 IPAD PRO 1台(含充電線 1條) C-7    8 VPC 設計圖2 19張 C-8    9 VPC ST仕樣書 7張 C-9    10 C4+RTK試量產計畫 6張 C-10    11 VPC 說明資料 23張 C-11    12 旺矽科技公司資料 10張 C-12    13 旺矽公司文件3份 F-C-1、F-C-3、F-C-2    14 Macbook air筆記型電腦1台 F-C-4    15 ASUS筆記型電腦1台(含滑鼠及電源線) F-C-5 附表七(被告王裕衡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  註    1 筆記型電腦1台 F-D-1    2 隨身碟1個 F-D-2    3 筆記型電腦1台 D-1[b] 附表八(被告吳承恩扣案物)   編  號 扣案物名稱數量    備  註    1 IPhone XS MAX手機1支 F-H-1 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營業秘密法第13條之1第1項第2款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或損害營業秘密所有人之利益 ,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新臺 幣一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竊取、侵占、詐術、脅迫、擅自重製或其他不正方法而取 得營業秘密,或取得後進而使用、洩漏者。 二、知悉或持有營業秘密,未經授權或逾越授權範圍而重製、使 用或洩漏該營業秘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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