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5-03-05

案號

SCDM-111-附民-825-20250305-2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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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1年度附民字第825號                   113年度附民字第142號 原 告 劉碧雄 張文輝 被 告 石文彥 上列被告因違反銀行法案件(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經原告 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為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 業經本院以111年度金訴字第370號判決無罪在案,依首開規定,原告劉碧雄、張文輝2人所提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自應判決駁回,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一併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淑敏                   法 官 王靜慧                   法 官 黃嘉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二十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5   日                   書記官 張懿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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