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07
案號
SCDM-112-交易-127-2025030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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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交易字第12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羅玉珊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1 420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羅玉珊於民國111年5月30日23時12分許 ,無駕駛執照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東往西方向沿新竹巿東區光復路1段行駛至該路與光復路1段108巷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經設有號誌管制之路口,應依號誌指示行駛,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闖越紅燈進入路口,適有告訴人張羽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由北往南方向沿光復路1段108巷依綠燈號誌指示進入上開路口欲左轉往竹東方向行駛,兩車因而發生碰撞,致告訴人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上臂及左側手部挫傷、左側膝部擦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本院審理中成立調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與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本院卷第31-32、125-12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彭富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