傷害等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M-112-原簡-39-20241216-2
字號
原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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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簡字第3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夢麟 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 年11月29日所 為之112 年度原簡字第39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 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所記載「放害公務等案 件」,應更正為「妨害公務等案件」。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次按刑事判決顯係文字 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 法第232 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亦經司法院釋 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查本件原刑事簡易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之案由欄關於「放害 公務等案件」之記載,顯係誤載,惟此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 判決之本旨,揆諸前揭說明,爰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汶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