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秩序

日期

2024-10-18

案號

SCDM-112-原訴-62-20241018-3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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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6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甯柏翔 (現另案在法務部○○○○○○○○執行羈押中)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本院民國113年6月12日 第一審判決(112年度原訴字第62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甯柏翔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即被告甯柏翔因妨害秩序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 3年6月12日所為之112年度原訴字第62號第一審判決,於113年6月17日收受判決後,於113年6月28日提起上訴。經核上訴人所提刑事聲請上訴狀未敘述上訴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項規定,限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上訴理由書,逾期未補正者,將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為由予以駁回,特此裁定。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361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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