殺人未遂等
日期
2025-02-21
案號
SCDM-112-原訴-7-20250221-1
字號
原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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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訴字第7號 112年度訴字第22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昌毅 選任辯護人 陳詩文律師 林羿樺律師 被 告 陳皓揚 楊宗翰 胡楷 徐兆群 曾敏豪 詹學竹 李兆曜 朱志龍 指定辯護人 趙芸晨律師 被 告 李政奎 林旻炫 被 告 簡宏育 蕭翰蔚 指定辯護人 柯志諄律師 被 告 魏呈翰 陳奕嘉 鍾尚霖 指定辯護人 鄭三川律師 被 告 胡翔偉 郭富華 李湘瑋 上列被告等因殺人未遂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 年度偵 字第5375、10098、10099、10100、10101、12667、14742號、11 1 年度偵字第2426號、111 年度軍偵字第14號),及追加起訴( (112 年度軍偵緝字第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一百十四年三月三十一日下午四時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之 。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 第64條定有明文。又宣示判決期日屬審判長指定期日使訴訟 關係人到場行訴訟程序之一環,如遇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在原 訂期日宣示判決者,不論以審判長名義,或以法院名義,均 得以裁定變更或延展宣示判決之期日(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 法院101 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臨時提案第2 號研討結果同此 結論)。 二、被告林昌毅等之殺人未遂等案件,前業經本院辯論終結,定 於民國114 年2 月27日下午4 時宣判,因同案被告胡茂崧長 期滯留國外後始行到案,江東祐及江侑翰則分別經拘提、通 緝後始行到案,因此均較晚到案,故較晚辯論終結,以致於 所定宣判時間較晚,為避免裁判結果歧異,本案爰延長宣判 期日為114 年3 月31日下午4 時,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江永楨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翁珮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