洗錢防制法等

日期

2024-11-13

案號

SCDM-112-原金訴-33-20241113-2

字號

原金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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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原金訴字第3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王偉恩 具 保 人 廖梓伃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11年 度偵字第2506、11350號),本院依職權沒入保證金,裁定如下 :   主 文 廖梓伃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及其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 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 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前項規定,於檢察官依第93條第3項但書及第228條第4項命具保者,準用之;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王偉恩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前經臺灣新竹地方 檢察署(下稱新竹地檢署)檢察官於民國111年1月11日命被告以新臺幣(下同)5萬元保證金具保,具保人廖梓伃於當日繳納保證金5萬元為被告具保等節,有偵訊筆錄、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收受刑事保證金通知、國庫存款收款書在卷可查(他字第203號卷第220至226頁)。然被告經本院於準備程序傳喚應到庭時,無正當理由不到庭,復經本院依法拘提無著,且本院合法通知具保人應督促被告遵期到庭,具保人未到庭亦未履行等情,有送達證書、本院準備程序刑事報到單、拘票及拘提報告書、被告之個人戶籍資料等附卷可憑。此外,被告及具保人現並未因其他案件在監執行或遭受羈押,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在卷可佐,且被告於111年11月10出境後未再入境,有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在卷可查,而其現亦遭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另案通緝中,有其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佐,足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黃美盈                   法 官  蔡玉琪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慧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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