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自由
日期
2024-12-16
案號
SCDM-112-竹簡-979-20241216-1
字號
竹簡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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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2年度竹簡字第97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梁佑瑞 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2 年 度偵字第1312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梁佑瑞犯侵入住宅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 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部分,除於證據欄應補充「新竹市警察 局第一分局南寮派出所受理各類案件紀錄表1 份」外,餘均 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梁佑瑞所為,係犯刑法第306 條第1 項之侵入住宅罪 。爰審酌被告侵入告訴人吳俊成位於上址之住處內,危害告 訴人之居住安寧,尚不可取,被告之犯罪動機、手段、情節 、目的、犯後坦承犯行,暨衡酌被告之智識程度、生活及家 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如易 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3 項、第454 條第2 項,刑法第306 條第1 項、第41條第1 項前段,刑法施行法 第1 條之1 第1 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 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新竹簡易庭 法 官 楊惠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汶潔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06 條: 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