貪污治罪條例
日期
2025-01-09
案號
SCDM-112-訴-578-2025010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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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文政 選任辯護人 王鳳儀律師 被 告 吳國寶 選任辯護人 洪大明律師 魏廷勳律師 上列被告等因貪污治罪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 偵字第 6622、66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再開辯論。 理 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 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被告黃文政、吳國寶被訴貪污治罪條例案件,前經本 院於民國113年11月20日辯論終結,惟因本院認本件有再開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