偽造有價證券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CDM-112-訴-682-20241213-2

字號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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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8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慧寛 指定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3年4月10日 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主文、事實、理由等欄位之「吳 慧寬」,均應更正為「吳慧寛」。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 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誤寫,惟於 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揆諸首揭規定,應由本院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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