妨害投票
日期
2025-01-15
案號
SCDM-112-訴-761-20250115-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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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姜義水 姜玉連 姜倪吟真 共 同 選任辯護人 魏翠亭律師 陳恩民律師 陳弈宏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妨害投票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13年11 月25日所為之第一審刑事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姜義水、姜玉連、姜倪吟真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柒日內補正上 訴理由書。 理 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 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姜義水、姜玉連、姜倪吟真(下稱上訴 人)於民國113年11月28日收受本案判決書正本後,分別於上訴期間內之113年12月13日及同年月18日具狀提出上訴,惟未敘述具體上訴理由,迄逾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上訴人仍未補具提出等情,有本院判決書、送達證書、刑事上訴狀在卷可稽,揆上規定,爰裁定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本院即裁定駁回其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5 日 刑事第九庭 審判長 法 官 華澹寧 法 官 陳郁仁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陳家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