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01

案號

SCDM-112-附民-1334-20241101-1

字號

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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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附民字第1334號 原 告 王○○ (真實姓名及住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 王宗亮 (住所詳卷) 被 告 林鈺城 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本院112年度易字第1077號),經原 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 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 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廖素琪 法 官 楊惠芬 法 官 江永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鄭筑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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