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1-04
案號
SCDM-113-交易-226-2024110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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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22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嘉鴻 (現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 選任辯護人 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46 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延展至民國一一三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二十九分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除有特別規定外,非有重大理由,不得變更或延展 之。期日經變更或延展者,應通知訴訟關係人。刑事訴訟法第64條定有明文。法院有重大理由而無法如期在宣示判決期日準時宣判,自得裁定變更或延展前所定宣示判決之期日。 二、經查,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226號公共危險案件,原訂於民 國113年10月31日9時29分宣判,但該日適逢颱風來襲,新竹縣政府宣布停止上班上課,致本院無法依照原訂期日進行宣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64條第1項規定,裁定延展宣判期日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64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蔡玉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5 日 書記官 李念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