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4
案號
SCDM-113-交易-239-2024111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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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3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秀蘭 選任辯護人 許民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4 64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秀蘭於民國112年5月21日上午10時29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西濱路一段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於西濱快速公路快車道,迄行經該路段193巷口時,本應注意側車道號誌,並不得任意在車道上減速停車,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特別不能注意之情事,竟因誤認號誌為紅燈而突然緊急煞停,適告訴人黃向義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行駛於同路段同向後方,亦疏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見狀緊急煞車閃避而右偏,致重心不穩而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左肱骨開放性粉碎性骨折等傷害。嗣經告訴人報警處理,始悉上情。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刑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周文如提起公訴,檢察官沈郁智、張瑞玲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曉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