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27
案號
SCDM-113-交易-249-2024112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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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249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祈璇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3 73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案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彭祈璇於民國112年7月30日夜間9時31 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營業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巿文興路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途經文興路與高鐵二路口時,欲左轉進入高鐵二路,本應注意汽車行經設有號誌管制之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之指揮,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未待左轉號誌亮燈,即貿然左轉,適有許○棋(000年0月生,姓名年籍詳卷)騎乘腳踏車,亦違規沿上開路口南側人行穿越道由西往東方向騎行穿越高鐵二路,兩車因而在行人穿越道上發生碰撞,致許○棋受有頭部外傷頭皮擦傷、右手肘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 第287 條前段,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已與告訴人即許○棋之法定代理人陳○霈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依前開規定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依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檢察官高志程、謝宜修到庭執行 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刑事第五庭 法 官 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7 日 書記官 呂苗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