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22
案號
SCDM-113-交易-318-20250122-2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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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3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彭科達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1月17日所為 之113年度交易字第318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 ,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內,關於被告所犯罪名法條「 刑法第284條前段」之記載,應更正為「刑法第284條後段」。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或其正本與 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刑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理由欄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 誤寫,而被告彭科達所犯罪名為刑法第284條後段之「過失傷害致人重傷罪」,業已明載於原刑事判決之主文及理由欄內,是此一誤載應不影響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揆諸上開解釋意旨,爰依前揭規定,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