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30
案號
SCDM-113-交易-465-2024123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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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465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古玉山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緝字 第35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古玉山於民國112年3月2日18時43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停放在新竹市○區○○路0段00000號前,於向外開啟駕駛座車門前,本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且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詎疏於注意後方來車,貿然開啟車門,適告訴人林思婷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駛至該處,為閃避車門而失控摔倒,同時遭後方由曾煒茹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小客車擦撞,受有右上臂、肘挫傷、右手部、手指開放性傷口,2公分,右膝、小腿多處挫擦傷,因認被告涉有道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先前業於新竹市東區區公所成立調解,被告嗣於本院審理時付訖全部和解金額,告訴人乃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等情,此有新竹市東區調解委員會112年8月31日調解書影本、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見偵卷第72頁,本院卷第51頁)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賴佳琪提起公訴,檢察官李昕諭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