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1-19

案號

SCDM-113-交易-543-20241119-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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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4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温慶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調偵字第2 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温慶倫無汽車駕駛執照,竟於民國112 年8月11日16時24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民族路178巷由北往南方向行駛,途經新竹市東區民族路178巷與民主路57巷之交岔路口(下稱案發路口),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進入案發路口。適有告訴人章尚竹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民主路57巷由東往西方向行駛進入案發路口,上開2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章尚竹受有右肩喙突骨折、上背鈍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温慶倫所為,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且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章尚竹告訴被告温慶倫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章尚竹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電話紀錄表及刑事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奕彣提起公訴,檢察官黃品禎到庭執行職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秋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書記官 吳玉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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