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M-113-交易-544-2024100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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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44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莊育安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2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莊育安無機車駕駛執照,竟於民國112 年5月2日22時10分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福興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途經新竹縣○○市○○○路00號前時,適有告訴人范瓊月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縣竹北市福興一路由西往東方向行駛在被告莊育安機車之左後方。被告莊育安本應注意迴車前,應暫停並顯示左轉燈光或手勢,看清無來往車輛,並注意行人通過,始得迴轉,而依當時客觀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向左迴轉,與告訴人范瓊月之機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范瓊月受有右下肢多處擦挫傷、頭部損傷合併暈昡、下背部疼痛、尾椎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莊育安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86條第1項第1款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道路交通管理處罰 條例第86條第1項、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無駕駛執照駕車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經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時供述明確(見本院卷第33頁),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