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M-113-交易-553-2024122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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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5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奕維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奕維於民國112年11月15日12時40分 許,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邱奕偉(所受傷害部分,未據告訴),沿新竹市東區興學街50巷由東南往西北方向行駛,行經該巷與興竹街交叉路口,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且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天候晴、日間自然光線、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及障礙物、視距良好等情,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直行,適告訴人馬嘉婕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現改為NTW-7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興竹街由西南往東北方向行駛,見狀閃避不及,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馬嘉婕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手肘、右前臂擦挫傷、雙膝挫傷、頭部外傷併下巴撕裂傷2公分、多處擦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件告訴人馬嘉婕告訴被告陳奕維過失傷害案件,公訴人 認被告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成立調解,並支付賠償金完畢,告訴人乃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等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至53頁),依照首開規定、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亭宇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美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 (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柏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