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4
案號
SCDM-113-交易-562-20250224-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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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56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魏詩芸 被 告 戴雪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7 3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兼告訴人魏詩芸於112年11月25日11時4 7分許,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南大路473巷13弄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行經新竹市東區南大路473巷與南大路473巷13弄口時,本應注意行經劃有讓路線之無號誌交岔路口,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通過上開路口,適有被告兼告訴人戴雪美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南大路473巷由西往東方向直行駛至,亦疏未注意行經劃有「慢」字之無號誌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而貿然前行,2車因而發生碰撞,致魏詩芸受有臀部擦挫傷、右足挫傷、頸部挫傷、右側髖部挫傷、頸椎第五及第六節狹窄合併右側頸椎神經根壓迫等傷害,戴雪美則受有右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2人分別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2人經檢察官起訴之罪名均係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 失傷害罪嫌,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2人於本院辯論終結前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院卷第75、77頁),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刑事第六庭 法 官 李建慶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慧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