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4-12-27
案號
SCDM-113-交易-618-2024122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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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61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萱鳴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63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黃萱鳴於民國113年1月14日18時40分許 ,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營業遊覽大客車,沿新竹市東區園區三路外側車道由西往東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123號前時,本應注意設有禁止變換車道線(即雙白線)之路段不得跨越行駛,而依當時天候晴、道路照明設備有照明且開啟、柏油路面、乾燥、無缺陷、無障礙物及視距良好,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貿然跨越禁止變換車道線往內側車道切入,適內側車道後方有告訴人洪武陽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直行而至,因避煞不及兩車發生碰撞,致告訴人洪武陽當場人車倒地,因而受有右側肩膀、手肘挫擦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告訴人洪武陽告訴被告黃萱鳴過失傷害案件,公 訴人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業與被告達成和解而不欲再追究,經告訴人具狀撤回對被告之刑事告訴,有本院調解筆錄1份、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附卷可查。是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高志程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馮俊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7 日 書記官 彭筠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