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2
案號
SCDM-113-交易-730-20250102-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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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宇傑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54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宇傑於民國113年3月22日12時8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光復路1段內車道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上開路段與光復路1段268巷口時,本應與前車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並隨時注意車前狀況,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適同向前方由告訴人陳奕如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在該處減速欲左轉光復路1段243巷,即遭被告陳宇傑自後追撞,致告訴人陳奕如受有尾椎鈍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陳宇傑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 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 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其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 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達成和解,告訴人並具狀撤回告訴,有和解筆錄及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9-40頁、第41頁),揆諸上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 日 書記官 蘇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