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2-25

案號

SCDM-113-交易-738-20250225-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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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3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音慈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調偵字 第3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音慈於民國111年5月30日上午7時39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巿華興一街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華興一街與中正西路139巷路口時,本應注意行經無號誌之交岔路口,應減速慢行,作隨時停車之準備,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之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直行通過,適有告訴人莊秀美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正西路139巷由北往南方向駛至該處,因閃避不及,二車發生碰撞,造成告訴人莊秀美人車倒地並受有左側遠端鎖骨骨折之傷害。因認被告陳音慈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陳音慈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莊秀美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沈郁智偵查後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公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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