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0
案號
SCDM-113-交易-756-20250110-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56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李福進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35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李福進於民國113年2月9日6時50分許, 騎乘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市東區光復路1段由東往西方向行駛,行經該路段與光復路1段108巷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依當時情況,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貿然闖紅燈通過該路口,適有告訴人黃雅君騎乘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光復路1段108巷由北往南向方向行駛至上開路口,兩車遂發生碰撞,致告訴人黃雅君受有左上臂及小腿挫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李福進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法院諭知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而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7條亦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李福進涉犯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 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而依同法第28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告訴人黃雅君具狀撤回本件告訴,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紙在卷可憑,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偵查後提起公訴,檢察官李芳瑜到庭執行公 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怡君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 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 ,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 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 上級法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佳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