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8

案號

SCDM-113-交易-772-20250108-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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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72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頌斐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062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徐頌斐於民國112年11月18日中午12時4 3分許,無照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新竹巿東區仁愛街往仁義街方向行駛,途經仁愛街與中央路口時,本應注意車輛行至無號誌之交岔路口,遇設有停字標誌、標線,應暫停再開,且支線道車應暫停讓幹線道車先行,而依當時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未注意車前路口狀況,即貿然駛入路口,適有告訴人王浩騎乘車號: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中央路往中正路方向直行駛至,兩車因而發生踫撞,致告訴人受有身體多處挫傷及擦傷之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被告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 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撤回告訴,此有聲請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吳志中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靜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林曉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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