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危險
日期
2024-12-13
案號
SCDM-113-交易-781-20241213-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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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易字第781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林晉賢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本件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 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刑事第九庭 法 官 黃翊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賴瑩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