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3-31
案號
SCDM-113-交易-783-20250331-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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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83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沈孝廉 選任辯護人 蔡文玲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5 19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公訴意旨略以:被告沈孝廉於民國112年8月21日12時14 分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縣竹北市嘉豐南路2段由北往南方向內側左轉車道直行,行經嘉豐南路2段與六家五路2段之交岔路口時,本應注意汽機車在設有左右轉彎專用車道之交岔路口,直行車不得占用轉彎專用車道;且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遵守燈光號誌,並應注意車前狀況及兩車併行之間隔,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且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於行向號誌顯示直行及右轉箭頭綠燈亮起,疏未注意即貿然占用左轉車道直行且未注意車前狀況,適有告訴人陳曉瑩駕駛車牌號碼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嘉豐南路2段由南往北方向內側左轉車道,跨出左轉彎待轉區線欲左轉至六家五路1段時,雙方見狀閃避不及,二車發生擦撞,致告訴人受有腦震盪後徵候群、臀部挫傷、右側肢體擦挫傷(含右側膝部開放性傷口及挫傷,併外側副韌帶損傷、右側手肘擦傷)及左上肢擦挫傷(含左側肩膀挫傷)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 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而依刑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與被告於114年3月10日在本院成立調解,被告嗣已依約付訖全部和解金,告訴人乃具狀向本院撤回告訴等情,此有114年度交附民刑移調字第28號調解筆錄、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本院刑事紀錄科114年3月25日公務電話紀錄2份(見本院卷第頁至第59頁至第60頁、第71頁、第73頁、第75頁)在卷可稽,則揆諸前揭法文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葉子誠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刑事第八庭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 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許鈞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