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17
案號
SCDM-113-交易-788-20250117-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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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88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廖步明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3年度偵字第1 472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廖步明於民國113年1月22日上午8時54 分許,駕駛車號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自新竹市○○區○○路0段000號前停車後起步駛入車道時,本應注意前後左右有無障礙或車輛行人,並應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依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禮讓行進中之車輛優先通行而貿然駛入車道。適同向後方有告訴人李韋頡騎乘車號0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搭載許錦薰(未提出告訴),沿中華路4段由東往西方向駛至,見狀閃避不及發生碰撞,告訴人因此受有肢體多處擦挫傷、右膝前十字韌帶斷裂、內側半月軟骨破裂等傷害。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 ,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 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被告與告訴人業於113年12月27日經新竹市香山區調解委員會調解成立,並經告訴人於同日向本院具狀撤回告訴,有該會調解書影本及告訴人出具之刑事撤回告訴狀各1份在卷可稽。是本件既經告訴人撤回告訴,揆諸前開說明,自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 文。 本案經檢察官侯少卿提起公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素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告訴人或被害人如對於本判決不服者,應具備 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 本之日期為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家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