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日期
2025-01-06
案號
SCDM-113-交易-797-20250106-1
字號
交易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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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3年度交易字第797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鐘榮輝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13年 度偵字第12504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113年度竹交 簡字第469號),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 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意旨略以:被告鐘榮輝於民國113年1月 24日12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沿新竹市香山區中華路5段599巷由南往北方向行駛,行經中華路5段599巷3號前,本應注意兩車並行之間隔及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而當時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及此,即貿然前行,適有告訴人陳清溪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沿同路段同方向行駛於被告車輛之前方,遭被告自後方追撞,致告訴人受有肋骨多處骨折併氣胸等傷害。因認被告涉有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嫌等語。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案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認被告係犯刑法第284條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條前段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已具狀撤回告訴,此有本院113年度交附民移調字第219號調解筆錄、聲請撤回告訴狀各1份(本院竹交簡字第37頁至第38頁、第39頁)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本件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然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 處刑,已如前述,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451條之1第4項第3款規定,改用通常程序審理,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 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廖啟村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刑事第八庭 法 官 崔恩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 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 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狀於本院(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 數附繕本 )「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旎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