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致死

日期

2024-11-08

案號

SCDM-113-交訴-130-20241108-1

字號

交訴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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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交訴字第130號 公 訴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劉湘華 選任辯護人 曾桂釵律師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死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理 由 一、本件被告所犯係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3年以上有期 徒刑以外之罪,其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法官告知簡式審判程序之旨,並聽取公訴人、被告及辯護人之意見後,本院認為適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怡蓁                法 官 王子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廖宜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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