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0-04
案號
SCDM-113-交附民-331-20241004-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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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31號 原 告 卓采葳 被 告 陳春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經原告提 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理 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 事訴訟部分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是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中,如所依據之事實經法院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 二、被告陳春華所涉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69號過失傷害案件, 業經本院刑事判決無罪在案。是原告對被告之附帶民事訴訟,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之規定,予以駁回,假執行之聲請亦應併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黃沛文 法 官 林秋宜 法 官 翁禎翊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上訴。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 彭姿靜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