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CDM-113-交附民-382-20241129-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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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82號 原 告 洪寶珠 洪欣琳 高星媛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高珠欽 原 告 高珠欽 訴訟代理人 路春鴻律師 被 告 邱奇昇 陳瑞元 宏鑫運輸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浤 被 告 瑞元通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瑞元 上列被告因過失致重傷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637號),經原告 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 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馮俊郎 法 官 王子謙 法 官 王怡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蘇鈺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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