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賠償損害

日期

2024-11-29

案號

SCDM-113-交附民-391-20241129-1

字號

交附民

法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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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391號 原 告 胡玉英 張美文 張智謙 張煉謙 兼上4人之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張瑞謙 被 告 臺發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國威 被 告 魏漢忠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魏漢忠被訴本院113年度交易字第528號過失傷 害案件,經原告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 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 官 楊數盈 法 官 劉得為 法 官 江宜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書記官 蕭妙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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